随着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两卡”(银行卡、手机卡)逐渐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实施诈骗、转移赃款的重要工具。部分在校学生由于社会阅历不足、法治观念淡薄,容易被贩卡团伙拉拢、利诱,深陷犯罪泥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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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卡”仅限于本人使用不得非法出租、出售,否则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广大学生家长务必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电话卡、银行卡,加强对孩子的普法宣传教育。各位同学也切勿将自己的电话卡、银行卡出借、出租、出售给他人,更不能为不法分子提供帮助、参与到违法犯罪活动中,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仙游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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