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为进一步规范摩托车、电动车行驶秩序,营造和谐文明、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护航群众平安出行,双峰县公安局坚持多管齐下、打防并举持续推进涉摩涉电专项整治行动。
PART.01
严查严处违法行为
交警大队及各派出所的民辅警在辖区重点区域设点检查,有效整治乱停乱放、超限超载、无牌无证、逆行、不戴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尤其是在赶集日、节假日等人流量、车流量密集的时段,民警及时查处管控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有效预防、减少交通事故,净化道路交通环境。
PART.02
文明劝导暖心纠正
民辅警在执法过程中,对摩托车、电动车骑乘人员骑行时不佩戴安全头盔、安装遮阳雨伞等行为,以纠正、教育为主,处罚为辅,依法对摩电非法安装的遮阳伞、遮阳棚予以强制拆除,并督促摩托车、电动车骑乘人员自觉遵法守规、文明出行,切实提高群众文明出行意识。
PART.03
安全宣传就在身边
民辅警积极采取多项措施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通过悬挂横幅、发放宣传资料向广大驾驶员和行人普及交通安全知识,深入学校、社区、村委开展交通安全讲座,提高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并利用微信朋友圈、各村级网格群等新媒体平台,发布交通安全提示和整治动态,扩大交通安全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7月以来,双峰县公安局共依法查处摩托车、电动车骑乘人员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头盔6470起,查处非法加装伞具179起、非法改装68起、涉牌涉证406起,排除交通隐患30余处,发放宣传资料1600余份。
民警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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