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瑞安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征收温州市域铁路S3线附属配套工程(瑞安段)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本机关对温州市域铁路S3线附属配套工程(瑞安段)项目作出了《瑞安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瑞政房征决〔2024〕1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温州市域铁路S3线附属配套工程(瑞安段)项目。
二、征收范围:以温州市域铁路S3线附属配套工程(瑞安段)项目国有土地上民房征收范围图为准,集体土地除外(详见附件1、附件2和附件3)。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温州市域铁路S3线附属配套工程(瑞安段)国有土地上民房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4)。
四、房屋征收部门:瑞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瑞安市交通工程建设中心。
六、征收实施时间: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0日内。
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腾空房屋。
七、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瑞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5日
温州市域铁路S3线附属配套工程(瑞安段)国有土地上民房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如下:
为规范温州市域铁路S3线附属配套工程(瑞安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补偿”),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房屋补偿范围
本项目征收范围以温州市域铁路S3线附属配套工程(瑞安段)项目国有土地上民房征收范围图为准,集体土地除外。在上述范围内对国有土地上民房实施征收,并需要对被征收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方案。
二、征地房屋补偿部门和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部门:瑞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瑞安市交通工程建设中心。
三、征地房屋签约期限
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详见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四、房屋征收补偿一般规定
(一)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1.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面积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合法不动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及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被征收房屋房产土地权属未登记或登记不全的,按瑞安市征收国有土地范围内未登记房屋认定有关规定认定处置。
3.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不予安置。
(三)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认定。
本方案规定的被征收房屋用途按《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合法的不动产凭证记载的用途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红线外且与红线内房屋不可分割的连体房屋,可列入补偿范围。
(五)被征收房屋中与主体建筑有关的已经登记产权的地下层(地下室)、架空层、阁楼和其他类似情形的,给予重置成新价补偿,不计算安置建筑面积。
(六)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后进行装修、改扩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的,不予补偿,不作为安置依据。
五、被征收房屋补偿规定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为基准日评估确定。
(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住宅用房差额安置面积补助款及其他补偿费。
1.搬迁费(回迁费)按以下标准计算:
实施单位应当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或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18元/㎡标准支付被征收人搬迁费。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实施单位应按上述标准支付回迁费。
2.临时安置费标准:
住宅用房临时安置费的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或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上望街道、莘塍街道按每月18元/平方米标准计算;塘下镇按每月16元/平方米标准计算。
实施单位应当自搬迁腾空验收合格之月起按补偿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费支付方式支付给被征收人。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实施单位应当在其搬迁腾空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搬迁腾空验收合格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止计算支付。
(3)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性商品房源为高层建筑,过渡期限为被征收房屋搬迁腾空验收合格之月起36个月,超过过渡期限实施单位未提供用于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源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瑞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的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4)住宅用房选择部分回购的,按回购面积与总安置面积的比例计算原房回购面积,其回购部分的临时安置费按6个月计算,剩余部分的临时安置费按产权调换标准计算。
3.住宅房屋差额安置面积补助款:
住宅用房差额安置面积补助款=住宅用房应安置建筑面积与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产权(或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的差额面积×补助单价。
住宅用房应安置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类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结合本方案规定的产权调换补偿方式计算,根据本方案第七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人享有奖励面积的,应安置面积包含奖励面积(下同)。
本工程所涉及不同区域的住宅用房差额安置建筑面积补助单价,综合评定如下:
其他补偿费标准:
除上述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构筑物),按实际情况或经评估机构评估测算后予以适当补偿。被征收房屋的水费、电费、电视、宽带费等费用,由被征收人在搬迁腾空验收前自行到相关单位缴清。
(三)被征收住宅用房安置建筑面积计算标准:
1.落地式住宅房屋一自然间〔指合法(或认定合法)建筑底层占地面积≥35㎡的住宅〕安置建筑面积175㎡;
2.落地式住宅房屋不足一自然间的,按合法(或认定合法)建筑底层占地面积与安置建筑面积比率1:5计算;
3.落地式住宅房屋一自然间(或不足一自然间)合法(或认定合法)建筑面积大于上述1、2项规定安置建筑面积的,其安置建筑面积按合法建筑面积1:1计算;
4.落地式住宅房屋一自然间多人共有或被分隔成多间多人所有的按一自然间计算;
5.公寓式住宅用房安置建筑面积按合法(或认定合法)建筑面积1:1.2计算。
六、被征收房屋补偿方式
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安置、产权调换安置和房票安置,被征收人可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实施单位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货币补偿,不再提供安置用房。
1.住宅用房货币补偿款:由被征收房屋价值、6个月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住宅用房差额安置面积补助款、其他补偿费。
2.货币补偿款支付: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款。
(二)产权调换:
住宅用房产权调换:由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搬迁费(回迁费)、临时安置费、住宅用房差额安置面积补助款、其他补偿费构成。
1.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可按上述规定计算安置建筑面积,并选择安置套型,在套型选择许可的前提下,情况特殊的允许通过增购方式优化选择住宅套型组合,但增购建筑面积不大于住宅产权调换安置建筑面积(不含奖励面积)8%的安置房建筑面积,且增购最大不超过20平方米。安置房源按套型认购后,剩余安置建筑面积,由实施单位回购。
2.安置地块地址:
不同乡镇(街道)被征收房屋安置地块如下:
(1)位于塘下镇的被征收房屋,安置在塘下镇塘河新城罗凤单元03-15地块。
(2)位于莘塍街道的被征收房屋,安置在莘塍中单元04-30地块。
(3)位于上望街道的被征收房屋,安置在上望S2线上东路站配套用地04-56、04-57地块。
3.安置性商品房源建设标准及套型:
安置性商品房源为国有出让的高层毛坯期房,建设标准为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设计规范和工程质量标准,并有相应的附属配套设施。安置房源套型建筑面积分别为85平方米、105平方米、125平方米、135平方米左右四档套型,允许误差范围±5平方米,具体以竣工实测建筑面积为准。
4.安置性商品房源价格与房款结算:
(1)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应当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和安置性商品房源价值的差价。被征收房屋价值和安置性商品房源价值按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安置性商品房源套型建筑面积以实测面积为准。安置性商品房源建筑面积与协议安置建筑面积有差额的,该部分面积的单价按市场评估价补差。
5.剩余安置建筑面积回购款:
认购套型建筑面积小于住宅用房应安置建筑面积的,剩余安置建筑面积由实施单位回购。部分回购后,回购部分的补偿款按回购面积÷总应安置面积×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的总补偿金额计算。保留安置部分的补偿款按保留安置面积÷总应安置面积×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的总补偿金额计算。
被征收人剩余安置建筑面积回购款直接转为产权调换购房款结算,进行多还少补。
6.安置性商品房源房款的交纳:除搬迁费(回迁费)、临时安置费外,被征收房屋价值、住宅用房差额安置面积补助款、回购款及其他补偿费等直接转为第一期购房款,如上述补偿款及回购款金额未达购房款总额30%的,于工程±0.0(建筑工程完成至一楼底板)时补足;第二期购房款待安置房源主体结构结顶后,缴纳购房款总额60%的差额;第三期购房款待安置房工程预验收后,缴纳购房款总额90%的差额;余款待安置性商品房源交付时结清(具体交款时间以交款通知或公告为准);未及时缴纳房款的按合同标准缴纳违约金。
(三)房票安置
征收实施单位应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被征收房屋搬迁腾空完毕经验收合格之日向被征收人出具房票。
1.房票实行实名制,对象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不得买卖、抵押、质押。
2.票面金额和期限:房票票面金额由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及房票奖励组成。其中,货币补偿金额按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计算。
房票有效期自出票之日起计算,使用期限为24个月。房票持有人应在房票有效期内购房支付,逾期未使用的视同自行放弃房票奖励,按《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瑞安市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瑞政发〔2022〕67 号)(以下简称《房票实施意见》)规定领取货币。
3.房票房源及价格:具体房源由市人民政府指定,房票房源价格等有关规定由实施单位在认购前进行公布。
4.房票购房:
(1)房票持有人在有效期内可选择购买房票房源库内的未出售的房源,房票持有人与房源所有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源所有单位须即时将所购房源在房源库中予以更新。
(2)一张房票原则上对应购买一套房屋一个配套车位,票面金额少于购房款的,应全额使用票面金额,不足部分按购房合同约定自行补足;票面金额多于购房款且购房(包括配套车位)支付后房票余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持票人可用房票余额再次购房。
5.使用报备: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购房后,房源所有单位(即收取房票单位)应及时将购房合同及票面金额使用情况向房票出具单位报备。
6.房票兑现:以下两种情况,房票持有人均可向房票出具单位申请领取货币,领取货币部分按《房票实施意见》规定计息,但不享受领取货币部分相对应的房票奖励。
(1)房票有效期内放弃房票购房或票面金额未使用完毕的;
(2)有效期届满后未使用房票购房或票面金额未使用完毕的。
7.房票计息:
(1)利率标准:出票之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2)计息时间:有效期内使用房票的,计息时间按出票之日至相应购房合同签订之日(商品房以网签合同为准)计算;有效期届满后未使用房票或票面金额未使用完毕的,计息时间按出票之日至有效期届满之日计算;有效期内放弃购房或票面金额未使用完毕申请兑现的,计息时间按出票之日至申请兑现之日计算;
(3)房票未使用或未使用完毕的,票面金额中相对应的房票奖励部分不予计息;
(4)房票利息由房票持有人向房票出具单位申请,房票出具单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予以支付。
8.房票结算:房票出具单位应当在房源所有单位报备并提出支付申请之日起90日内结清应付款项。商品房项目的房票结算资金须拨付至项目对应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统一纳入监管。
9.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房票实施意见》执行。
七、奖励措施
(一)落地式民房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约的,一自然间予以15㎡的建筑面积奖励(被征收房屋不足一自然间的按比率计算),在规定时间内搬迁腾空房屋并通过验收的,一自然间再予以20㎡的建筑面积奖励(被征收房屋不足一自然间的按比率计算)。
(二)公寓式民房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约的,一套公寓式住宅予以合法产权(或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 10%的奖励;在规定的时间内腾空搬迁房屋并通过验收的,再予以合法产权(或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10%的奖励;但每套奖励的总面积最大不超过35㎡。
(三)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约、腾空搬迁房屋并通过验收的,给予按货币补偿方式确定补偿金额(含奖励)的15%进行奖励。
(四)被征收人超出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时间且无特殊原因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在被征收房屋腾空公告规定时间内不腾空搬迁的,不享受奖励政策。
八、安置事项
(一)住宅安置性商品房源定位办法
1.认购定位原则。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房屋搬迁腾空和交纳购房款的时间先后顺序综合得分数进行排序,按得分高低确定认购定位轮次,先由第一轮次在相应房源中认购定位,第一轮次认购完毕,再由第二轮次认购定位,依次类推,在同一轮次的以抽签方式确定认购定位顺序。
若整体项目所有被征收人全部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和房屋搬迁腾空及交纳购房款的,认购定位顺序摇号确定。
2.评分办法。总分数为100分,其中按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的为30分,按时搬迁腾空的为40分,按期如数缴交购房款的为30分。
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得分: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的得30分;逾期签订的,每逾期一天扣3分,以扣完30分为限。
搬迁腾空得分:在被征收房屋腾空公告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并经验收合格的得40分;逾期腾空的,每逾期一天扣4分,以扣完40分为限。
交纳购房款得分:按实施单位发布的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交足购房款的得30分;逾期交款的,每逾期一天扣3分,以扣完30分为限。
具体认购细则由瑞安市人民政府另作规定。
(二)安置性商品房屋建成交付时,经实施单位书面通知,被征收人仍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产权调换房屋交付结算手续的,停止计发临时安置费。待安置性商品房实际交付后再行计发6个月临时安置费。
(三)安置性商品房房源设施权属和其他事项。
1.安置性商品房源的地下室停车位及地下空间权属归瑞安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房源建设单位所有。选择住宅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每套住宅安置用房可优先配购一个地下停车位;上述停车位使用权指地下停车位使用权,地下室停车位使用权价格:塘下6万元/个,莘塍、上望7.5万元/个。定位方式由瑞安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2.被征收人在安置房交付时应当按规定标准缴纳物业维修资金,签订首期物业服务合同,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等相关费用。首期物业服务单位由房源建设单位根据相关规定选聘。煤气、水、电初(报)装等费用,按规定由被征收人负担,在安置房交付时由房源建设单位代收代付。
九、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择方式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10日内协商选定;10日内不能协商选定的,由实施单位采取摇号方式随机确定。
十、其他规定
(一)被征收人应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凭《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身份证、户口本,在规定期限内与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签订时,被征收人应将《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有关证件和注销申请报告、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交由实施单位,实施单位统一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注销登记手续。
(二)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方案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安置方式、安置地点与面积、搬迁费与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费、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瑞安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瑞安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拆除有产权、使用权纠纷或者其他产权不明的房屋,在房屋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不能解决纠纷或者明晰产权、使用权的,在房屋补偿拆除前,由实施单位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
(五)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搬迁腾空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办理房屋腾空移交手续,并将被征收房屋交给实施单位验收接管,由实施单位统一组织拆除。
(六)本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约比例达到90%的,补偿协议生效,由瑞安市人民政府适时发布征收房屋搬迁腾空公告;签约比例未达到 90%的,补偿协议不生效。
(七)被征收人在本次征收补偿或安置中涉及有关税费由被征收人按照规定负担。
(八)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瑞安市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瑞安市 人民政府另作补充规定。
(九)本方案由实施单位负责解释。
◎来源:瑞安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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