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松江,雷女士剖腹产喜提二宝,之后便住进了月收费高达3万元的月子会所。可谁知才入住2天,雷女士就被滚烫的生化茶烫伤了小腿和脚背。后经诊断,是双下肢烫伤,烧伤面积4%二度深。雷女士的整个脚面皮肤都已经发黑了。
事发当天,雷女士正在卧床休息,月嫂将生花茶倒入了雷女士的水杯中,由于茶水太烫,月嫂只是把杯盖虚掩了一下就离开了。雷女士醒来后想要喝水,结果没拿稳,导致滚烫的茶水翻在了自己的双腿上,剧烈地疼痛让雷女士差点摔倒。
雷女士忍着疼痛用冰冷的水冲刷着伤口,足足冲了半个多小时。之后,月子中心的工作人员带着雷女士去医院就诊。当时雷女士被烫伤的部位,皮肤全部发黑,还肿起了很大的水泡,看上去触目惊心。后经诊断为,双下肢烫伤,烧伤面积4%二度深,多个部位烧伤。
由于烫伤严重,雷女士只能坐轮椅出行,而且每周要去医院换4次药,每次都要来回三个小时以上,这让还在坐月子的雷女士痛苦不堪。
事后,月子会所表示愿意承担所有的治疗费,但不同意支付雷女士的护理费和精神损失费,月子会所表示会安排其他月嫂上门照顾。不过,雷女士已对月子会所的专业能力有所质疑,所以她只要求赔钱。
目前,当地市监局、记者均介入了此事,经过一番调解,双方已经对赔偿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
1、此事一出,有网友表示,既然收3万一个月,那么月子会所的服务必须细节到位。月嫂没有提醒水烫不烫就是有错,月子会所应当担责。
其实网友们说得有道理。本次事件中,月嫂是照顾雷女士本就是她的职责所在。既然如此,月嫂就应当尽到全面的照顾义务。可是月嫂给雷女士倒了滚烫的茶却不告知,这明显是欠缺考虑的,存在一定的过错。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月嫂属于月子会所的员工,故月嫂的过错应当由月子会所承担。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本次事件中,月嫂肯定没有故意而为,但因为她的过失行为导致了雷女士被烫伤严重,这属于重大过失。因此,月子会所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月嫂追偿。
值得注意的是,月子会所在追偿时,必须保证月嫂的基本生活费用。
2、有网友认为,纵使月嫂有过错,但雷女士作为一名成年人,自己没拿稳杯子导致被烫伤,难道没有责任吗?而且,滚烫的开水会冒热气的,雷女士难道连这点认知都没有吗?
不得不说,这种说法也有道理。雷女士虽然产后不久,但她只是行动不便,不代表意识模糊。她在打开杯盖时,就应当看到茶水冒着热气,有可能很烫。这时,雷女士应该等茶水放凉一点。
因此,雷女士因自己的疏忽大意导致被烫伤,她自己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3、雷女士要求月子会所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能否得到支持?
雷女士每周都要去医院4次换药,来回3个多小时,这对于还在做月子的雷女士来说,压力确实很大,也很痛苦。
我们认为,这已经对雷女士的精神造成了严重影响,雷女士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目前,雷女士与月子会所已就赔偿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如果后续还有纠纷,双方可以通过诉讼来最终解决。
对于此事,你们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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