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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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规定,如果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违法,当事人有权要求国家赔偿。
受害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赔偿请求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逾期不作决定的,视为拒绝赔偿。
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作决定,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那么当事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是否需经过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一)(行政赔偿领域)中明确:
已通过行政诉讼程序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当事人再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无需经过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
最高院认为,
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对于这两种途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行选择。
赔偿请求人先提起行政诉讼,之后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表明其没有选择向行政机关直接提出赔偿请求的途径,而是选择由人民法院解决其行政赔偿问题。
对于这种特殊请求如何处理,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赔偿请求人再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方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实际上剥夺了赔偿请求人在赔偿程序上的选择权,增加了赔偿程序的复杂性,不利于畅通赔偿渠道。
据此,如果行政行为已经行政诉讼确认违法,无需再要求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确认,这也体现了司法最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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