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业务 · 新机遇
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将成为建工律师实现弯道超车或再攀执业高峰的全新业务。
2024年6月28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正式表决通过,并于2025年5月1日起生效。该法在弥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供给空白的同时,也给逐渐疲软的建工市场注入新的活力。
其中第五条明确规了“发包农村土地、办理农村宅基地申请、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耕地”等12项所有权,这意味着在振兴乡村产业发展的过程中,有非常多的法律服务机遇。
以房企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为例,就包括宅基地土地用途、权属情况、流转(退出)程序等各个法律需求,小到资料申请,大到协议的签署都需要专业的建工律师积极参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建工律师在集体土地使用权领域还会带来哪些业务机遇?如何掌握并运用相关法条?律师还要提高哪些方面的执业技能?
如果你想抢先抓住农村集体经济这一时代风口,并领先同行率先培养这一新赛道的业务能力,今天,我就向你推荐这门由建工泰斗朱树英老师携团队打造的农村土地合规商业化:法条深度解读与实务操作策略,5天课程,让你摸清业务脉络,洞察市场先机!
7月22-26日晚19:00
听课领《人民法院案例库土地承包纠纷判例大全》
扫码0元听课
新的法律领域
全流程服务体系
正如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专业顾问、长三角企业战略合作联盟发起人蒋志辉老师在介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时所言:这部法律,简直就是为“小律师”成为“大律师”,“大律师”成为“大大律师”开辟了全新赛道。
这部法律也为农村集体用地的地级差打开了闸门。这个“闸门”的出口就是“出让”,而闸门内的土地能否实现用地性质的“内循环”,然后再通过这个“闸门”流向市场。这种变化很可能创造出律师行业的一个新赛道:“土地律师”。或者换种说法,这部法律用我商业顾问的视角看,简直就是为“小律师”成为“大律师”,“大律师”成为“大大律师”开辟了全新赛道。”
因此在课程体系的设计上,讲师们用纵观整个行业发展态势的视角进行全流程梳理,实现了难得一见的全视角观察。
行业趋势:从立法背景和政策意图中,洞悉农村集体土地入市会带来的商业机遇和业务市场。
■组织规模,96万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遍布全国,构成了一个庞大的经济网络。
■成员基础,9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味着巨大的人力资源潜力和市场需求。
■资产总额:9万多亿的集体账面资产,表明了农村集体经济的雄厚资本和投资潜力。
业务机遇: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系统梳理建工律师在集体土地使用权领域的6大业务机遇。
■ 土地使用权:土地权属确认、出让/转让合同纠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收回、收益分配等
■土地出让、出租:合同起草与审查、合规性审查、土地权属确认、纠纷解决(土地用途变更、租金支付、合同解除等)、不动产登记和权属证明、风险防控等。
■集体组织内部争议的解决:成员资格确认、仲裁与诉讼代理、监管与协调、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合同起草与审查等。
■土地征收补偿:征收程序的合法性审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协助组织听证程序、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诉讼代理、补偿费用的落实等
■组织成员的身份确认、退出及丧失:成员资格确认、成员名册管理、明确权利与义务、退出机制、监督和救济。
■财务会计和审计监督: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与执行、审计监督、审计职权的行使、审计程序的规范、内控机制制定等。
执业要求:深度解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核心条款,并结合具体项目,剖析律师该具备的商业思维、规划思路、法律服务方案。
7月22-26日晚19:00
听课领《人民法院案例库土地承包纠纷判例大全》
扫码0元听课
具体课程内容 ↓
7月22日 韩如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核心条款逐条精析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出台背景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主要内容介绍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坚持的原则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履行的义务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具备的条件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的职权
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的职权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禁止行为
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财产的范围
1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财产的收益分配
11.扶持措施
12.争议解决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现实意义
1.巩固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民群众利益
2.完善成员确认规则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3.确认产权改革成果预留实践探索空间
7月23日 蒋志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新商业价值与法律服务机会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实际用途与现状分析
二、长沙三湘南湖项目转型案例分享
1.长沙三湘南湖市场的现状分析与南湖市场转型经验
2.长沙三湘南湖转型的两个具体方案与实施细则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创造的九个新商业赛道
7月24日 宋仲春:农村集体土地转让存在问题以及依法规范的建议
一、集体土地入市的概念
二、集体土地入市的历史发展过程
1.2008年之前:禁止入市
2.2008年至2013年:逐渐松绑
3.2015年至2019年:试点入市
4.2020年开始:全国范围内允许入市
三、当前集体土地入市的情况
1.入市的前提条件
2.入市的方式
3.入市土地的主要用途
4.土地入市的程序
四、当前集体土地入市的障碍
1. 入市暂停,可能存在问题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于集体土地入市的影响
1.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
2.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
3.明确了集体土地入市的程序
六、案例解读
7月25日 邹翊:农村集体土地出租引发的矛盾以及依法化解的对策
一、引言
1.简述农村集体土地的分类
2.各地农村集体土地出租的实务现状
3.合规的集体土地出租与发包的区别
二、集体土地出租不合规的常见情况
1.出租程序不合规
(1)未经过村民大会
(2)直接出租给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主体
(3)间接构成农村集体土地流转
2.出租用途不合规
(1)出租用于工业、制造业
(2)出租用于矿业开采
(3)出租用于文旅、房地产
(4)出租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5)出租用于新能源、新基建建设
三、案例分析
1.实务中最容易形成的矛盾点
2.重点案例解析
7月26日 朱树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专业律师提出的新机遇和新要求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专业律师在集体土地使用权领域带来的新机遇
1.土地使用权的确认、流转、收益分配等法律服务
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法律服务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争议的解决的法律服务
4.土地征收补偿问题的法律服务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确认、退出及丧失的法律服务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和审计监督的法律服务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专业律师在集体土地使用权领域提出的新要求
1.如何掌握运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具体内容和相关法律法规
2.如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集体财产管理的实际现状情况调查
3.如何参与立法和政策制定
4.如何展示法律专业人员的社会责任感
7月22-26日晚19:00
听课领《人民法院案例库土地承包纠纷判例大全》
扫码0元听课
朱树英老师领衔
最适配的讲师团队
作为一部专门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管理的新法,如何准确理解并抓准背后的市场机遇极其考验讲师团队的专业能力。
为此,我们有幸邀请到在建工领域沉淀多年的朱树英老师,由其从业务机遇与法律服务两大维度出发,组建与本课题最适配的讲师团队,力求让学员有收获、有思路、有启发。
朱树英
建纬研究院院长
推荐理由:当之无愧的建工泰斗,早在2004年6月就处理过一起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纠纷案,标的额达1.78亿元,创下了该区历年仲裁争议标的之最。本次课程,朱老师会从市场机遇与执业素养两方面帮助学员搭建框架性的知识体系。
蒋志辉
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专业顾问
长三角企业战略合作联盟发起人
深耕企业转型升级与战略咨询
推荐理由: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顾问,有丰富的投资项目经验,能从商业层面告诉学员,在前期项目筹划阶段,律师可以提供哪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方案制定、商务谈判、协议起草及签署、组织工程招标或议标等。
宋仲春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建纬律师事务所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部主任
推荐理由:建纬律师事务所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部主任,在土地与地产项目及收购与并购方面有丰富的实务经验。本次课程,他会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土地管理法》,帮助学员厘清土地权属确认、转让价格、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法律服务要点。
韩如波
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推荐理由: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本次课程,他会从立法背景和目的出发,讲解如何准确理解并适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邹翊
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专精土地成片规划与开发、土地一二级联动
推荐理由:专精土地成片规划与开发、土地一二级联动。本次课程,他不但会将集体土地不合规的各类情况进行细分,还能根据具体场景给到对应的解决方案。
高含金量课程
整套方案拿回家
1套围绕新法理解与适用的知识库
1套基于新法的法律服务业务体系
1套可落地实操的全流程办案指南
1个抢占洞悉新业务的全新视角
扫码0元听课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