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封面新闻
封面新闻记者 苟春
随着健身房、瑜伽馆的普及,预先支付课程费用成为了常见的消费模式。如果预付消费款后商户停止营业剩余课程费用能否退还呢?
近日,成都邛崃法院审结一起涉“预付式”消费的健身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以调解方式妥善化解双方矛盾,健身公司现场退还消费者剩余费用。
李甲(化名)是一名健身爱好者,2019年11月,其在成都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处办理会员卡,花费5940元购买27节私教课程。
只上了两节课,该健身公司就因经营不善而停止营业。李甲多次找到健身公司商量退费事宜未果,遂将健身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剩余课程费用。
邛崃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健身公司已人去楼空。承办法官联系到健身公司负责人徐乙,指出健身公司在双方合同约定期间内停止营业,客观上无法再向李甲提供服务,构成根本违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李甲有权要求该健身公司退还尚未使用的课程费用。
徐乙称:“本来健身房经营得还不错,但是由于盲目扩大经营,造成资金链断裂,目前确实无法继续经营下去。我们并没有想卷款跑路,但是希望李甲能理解并宽限点我们时间。”
承办法官随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对退费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当场退还剩余课程费。至此,该起服务合同纠纷圆满化解,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应当注意保留票据、合同、转账凭证等证据;若纠纷已经发生,消费者在与商家协商过程中发现商家推诿或不回应等潜在风险,消费者应及时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进入诉讼程序后,消费者最好能提供商家财产线索,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避免出现胜诉后执行不能的情况。并且,预付式消费作为一种商业模式,涉及各行各业,需要相关行政部门在各自领域加强日常监管,多方形成合力,促进预付式消费经济发展。
知道多一点:
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正式施行。
针对预付式消费模式,《实施条例》明确要求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强化对经营者遵守承诺约束,降低消费者维权时的举证难度。
如果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继续履行义务或者退还没有消费的预付款余额。即使经营者没有主观过错,也将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显著增加消费者履约成本,《实施条例》同样赋予消费者合同解除权。
除了预付式消费外,《实施条例》还针对网络消费、霸王条款、个人信息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等多个方面,细化了争议解决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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