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职工大病保险补助多少?
答:一个统筹年度内,在基本医疗保险提供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参保人员因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再次补助。大病保险以上年度全市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设置起付标准,2024年起付标准18000元,参保人员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发生的合规费用,其个人自付超过起付标准,系统实时结算,就医刷卡时直接补助。
起付标准以上至10万元(含):补助70%;10万元(不含)以上:补助80%。不设最高补助上限。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徐州市各级«特困职工证»的家庭成员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持有残联核发的第二代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享受退休医保待遇的人员基金支付比例在其他参保人员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02、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助多少?
答: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按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确定。徐州市2024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8000元,参保人员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发生的合规费用,其个人自付超过起付标准,系统实时结算,就医刷卡时直接补助。
起付标准以上至10万元(含):补助60%;10万元(不含)以上:补助70%。不设最高补助上限。
医疗救助对象的大病保险起付线比普通参保人员降低50%,各报销段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03、哪些医疗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答:(1)超过医保“三个目录”支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
(2)因犯罪、酗酒、吸毒、自杀、自残(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除外)等造成自身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政策规定报销后的医疗费用;
(3)参保人员非正常转诊转院,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的医疗费用;
(4)个人先行支付比例为30%(含30%)以上的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其个人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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