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是政府的法定职责,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及时公开,对于公民申请的信息应依法公开。江西省的王先生所申请的信息明明属于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却三番五次不肯给出完整答复。为帮助王先生申请到满意的信息答复,圣运律师帮助其启动行政复议程序,积极争取,取得了满意的复议结果。
【案件事实】
王先生是江西省抚州市某镇的村民,其拥有的合法房屋因棚户区改造项目及城市“双修”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王先生向县住房保障中心申请公开上述项目的分户补偿情况、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所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县住房保障中心在收到《申请表》后,一直未作出实质性回复。后经两次行政复议,县住房保障中心作出《关于征收户征收信息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但《回复》的内容存在以下问题:《回复》第一项内容所公开的内容不全;第二项内容表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隐私不予公开;第三项内容存在矛盾,即县住房保障局表明有9户同意公开,但是提供给申请人的《档案名单》只有8户。对维护个人正当合法的知情权,王先生再次向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县住房保障局作出的《回复》,依法公开其申请公开的全部材料。
【复议结果】
县政府经审理认定,王先生属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及城市“双修”项目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其有权知道棚户区改造项目及城市“双修”项目除王先生以外其余35户的分户补偿情况。其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分户补偿情况属于征收部门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即使涉及个人隐私,分户补偿情况也应当公布。此外,房屋征收补偿档案、补偿安置协议书中即使涉及个人身份信息等隐私,在技术上也可以进行整体与部分的分割区分处理,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综上,县政府最终作出《复议决定》,撤销县住房保障局作出的《回复》,并责令其重新作出书面回复。
【法律点睛】
政府能够公开的内容有很多,每一项都需要公民申请才能够公开吗?政府公开信息的原则有哪些呢?圣运征拆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首先,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因此,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我国法律法规中也对需要主动公开的内容进行了细致明确的规定。
例如,与被征收人利益息息相关的征收补偿档案就属于征收方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布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故而即使涉及个人隐私,分户补偿情况也要公布,尽管其涉及第三方的隐私,但是也无需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收部门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其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对于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政府信息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不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当事人可以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而在本案中,县住房保障局不仅没有主动公开,在收到当事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书》后,也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回复,可见其何其怠于履行职责。尽管经县政府复议,其作出了《回复》,但其并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答复,不仅内容不全,甚至以涉及第三方为由拒绝答复,可见其违法程度之深。
【圣运提示】
信息公开不仅是政府部门的职能,更是公民的重要权利,是当事人维权过程中收集证据的重要途径。因此,面对政府部门不履职或者不完全履职的行为,我们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
文章 | 圣运律师 | 视觉 编辑 |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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