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布告》,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黄某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根据执行安排,黄某杰已于2024年7月12日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黄某杰,1982年12月16日出生,被捕前系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虎门分局科员。2018年6月28日,黄某杰伙同张某辉(已判刑)从广东省东莞市出发,前往陕西省贩卖毒品,并指使彭某(已判刑)租赁车辆。黄某杰、张某辉、彭某等人驾乘两辆汽车,次日抵达陕西省山阳县,向李某、魏某亮、田某(均已判刑)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1100余克。
同年7月,黄某杰再次与彭某联系,计划贩卖毒品。7月23日,二人乘火车从广东省抵达云南省,8月3日在云南省孟连县人民医院附近取得毒品后,分别驾驶租赁的汽车前往陕西省西安市。彭某负责在前探路,黄某杰则运载毒品跟随。8月6日,黄某杰与彭某到达西安市,并通过张某辉联系李某等人,随后与彭某分五次向李某、田某、魏某亮贩卖甲基苯丙胺约2500克。8月7日,警方在西安市将黄某杰、彭某抓获,从二人驾驶的汽车后备箱内查获甲基苯丙胺484.91克,并从黄某杰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16.2342克。经彭某指认,警方还从二人停放在西安市长安区某汽车店门前的汽车上查获甲基苯丙胺1990.67克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58.5996克。
鉴于黄某杰伙同他人进行的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活动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随后,黄某杰提出上诉,但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终,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判处黄某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判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于指定日期将罪犯黄某杰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了死刑。
来源 | 综合 中国禁毒 大皖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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