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关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重要部署,促进成渝地区案件裁判标准尺度统一,近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与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金融审判指南(2023-2024)》及典型案例,以期增强金融市场参与主体风险意识,促进金融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以金融审判现代化服务保障双城经济圈建设。
01
债务人出现逾期还款,债权人可否主张贷款提前到期?
应当根据违约情节的轻重进行判断。如果债务人逾期金额较小、期限较短,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或者债务人已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清偿全部逾期的本金、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了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承诺不再违约、按借款合同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具有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则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债权人主张贷款提前到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
02
法院认定抵押权自抵押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时,债权人可否同时向开发商主张阶段性担保责任?
不可以。开发商承担的阶段性保证与房屋抵押担保并非重合关系,而是前后衔接关系,其约定的目的并非让权利人同时获得抵押权和连带保证,而是确保债权人在抵押权设立前获得连带保证。即阶段性连带保证实质上系附条件保证责任,所附条件即为抵押权设立后阶段保证责任终止。当抵押权被依法认定于抵押预告登记之日设立时,应当视为抵押登记手续已经完成,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的终止条件成立,保证人不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03
金融机构主张由违约方承担律师费,是否应当支持?
应当区别具体情形。金融机构主张律师费的,人民法院主要从三方面进行审查:一是双方当事人是否对律师费承担有明确约定;二是约定的律师费是否符合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三是当事人是否实际支付律师费。同时符合前述三个条件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并非所有的律师费必然由违约方承担,而应当是其中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否则会过分加重债务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抗辩律师费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调整。
04
金融机构主张对逾期罚息计收复利,是否应当支持?
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判断。如果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对罚息计收复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金融机构计收的利息、罚息、复利等合计不应超过年利率24%;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对罚息计收复利的,复利应当以不能按期支付的期内利息为计收基数。
05
网络投保中如何认定保险人已经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
①是否有对投保人进行人脸识别、电子签名等身份识别的设置;
②保险页面是否完整展示保险条款,并对免责条款进行能够引起常人予以注意的特别提示和区分,如特殊字体、加粗字体、符号、醒目颜色、加深颜色等方式;
③是否设置强制停留阅读程序,确保投保人在合理时间内强制性阅读合同条款;
④是否通过视频短片、人工对话等多种形式对保险合同中专业化、技术化、复杂化条款及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作出普通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
⑤是否有“投保人声明”设置,确认投保人已阅读并理解合同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内容并自愿投保;
⑥投保人在电话回访中是否对已阅读或知悉免责内容进行确认。
06
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中,保险人、被保险人定损时是否应当通知侵权人?
应当通知侵权人参与定损,否则定损金额对侵权人不具有约束力。保险理赔后,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权利时,应当基于被保险人与侵权人之间的侵权关系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故保险人、被保险人之间单方或双方做出的定损结论不能当然地作为向侵权人主张权利时确定损失金额的依据,而应当综合事故责任、车辆维修金额、维修项目、车辆残值、定损过程等综合判断,避免将不合理的车辆损失赔偿责任转移给侵权人。为了保险人能顺利追偿以及保障侵权人的知情权和确定损失的参与权,保险人应在定损时通过电话、短信、快递等合理方式通知侵权人参与定损过程,并基于协商、评估、实际结算等方式确定车辆的损失。
07
机动车按照非营运车标准投保后,因“顺风车”搭载乘客发生事故纠纷中,保险人能否以“车辆用途发生改变”为由拒赔?
应当区别具体情形。要综合接单次数多少、接单时间段是否相对固定、路线是否系车主顺路、收取费用与出行成本是否合理等方面判断车辆使用性质是否发生改变。若车主以提供顺风车服务为名进行营利,导致车辆行驶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应认定为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保险人可以“车辆用途发生改变”“保险事故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赔,反之则不能拒赔。
08
银行卡被盗刷的情况下,持卡人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不承担。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信用卡持卡人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卡行请求信用卡持卡人偿还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如果持卡人未妥善保管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09
民间贴现的效力如何认定及法律后果?
民间贴现无效。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票据贴现的主体为金融机构,未经许可,其他主体不能经营票据贴现业务。民间贴现行为违反了相关强制性规定,损害金融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认定为无效。民间贴现认定无效后,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当事人不能返还票据的,原持票人可以拒绝返还贴现款。
10
“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办理“自物抵押”后可否行使抵押权?
可以。“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中,为了交易便利以及方便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租赁物通常登记在承租人名下,但为了防止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保障出租人权益,通常会在租赁物上办理抵押登记。此时,租赁物的实际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为一人。此种情形下不能仅以所有权与抵押权为同一人为由认定抵押无效,出租人可以请求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供稿|锦江法院春熙路法庭(金融法庭)、渝中法院金融审判庭
编辑|一糖
一审|文文
二审|艾迪
三审|贵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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