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7月24日消息(记者黄玉玲)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完善检察人员存在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应追究司法责任的情形。
最高检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史卫忠介绍,对检察人员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以行为为导向,规定只要具有实施隐瞒、歪曲事实,违规采信或者不采信关键证据等13种行为之一的,即应当承担司法责任;对存在重大过失的,以结果为导向,将造成严重后果作为承担司法责任的构成要件,规定了10种情形。
如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出现错误,导致案件错误处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遗漏重要犯罪嫌疑人或者重大罪行的;对明显属于采取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未予排除,导致案件错误处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发生涉案人员自杀、自伤、行凶、脱逃、串供或者案卷、证据、涉案财物遗失、毁损等重大办案事故的;在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席法庭等职责中作出错误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在履行刑事诉讼监督职责中未及时依法提出纠正侦查、审判活动违法的意见或者未依法监督纠正错误裁判,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未依法履行刑罚执行或者监管执法监督职责,服刑人员被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或者监管场所发生在押人员脱逃、非正常死亡等严重事故的;未依法履行民事诉讼监督、行政诉讼监督、公益诉讼检察等职责,造成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利益重大损失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案件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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