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院对3个争议焦点逐一进行了回应和说明
备受关注的“男子打球时被流浪猫绊倒,投喂者被判赔24万元”一案,有了最新进展。
今天(24日)上午,原审原告吴先生与原审被告上海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肖先生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再审一案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一审公开宣判,再审一审判决:撤销本院原审判决;对于吴先生的合理损失24万余元,依法判决由体育用品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19.2万余元,由肖先生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4.8万余元。吴先生对自身损害后果不承担责任。
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旁听了该案再审开庭和宣判的全过程。对于吴先生是否踩到猫,肖先生是不是流浪猫的饲养者,爱心投喂要不要担责这些公众关心的问题,法院一一给出了解答。
男子打球踩到流浪猫摔成十级伤残
2023年4月20日,吴先生与同事几人到羽毛球馆打球,打球过程中因踩到猫摔倒受伤。当晚即前往医院就诊,手术治疗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后,双方就赔偿事宜电话沟通未果,后吴先生家属报警想要调取事发监控,被告知监控损坏无法查看。双方协商未果,起诉至法院。
在原审判决中,法院判决肖先生赔偿医药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4万余元。羽毛球馆的经营公司对肖先生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再审开庭时,吴先生的诉讼请求与原审一致。吴先生认为,体育用品公司作为羽毛球馆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肖先生是羽毛球馆工作人员,同时也是猫的饲养人,应对其所受30多万元损失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体育用品公司和肖先生均不同意吴先生的诉讼请求。体育用品公司认为,吴先生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打球过程中因踩到猫受伤。自己已经采取了安全保障措施,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鉴于羽毛球运动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吴先生在打羽毛球过程中受伤应当风险自担。
肖先生则认为,自己虽有投喂流浪猫的行为,但并非法律意义上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体育用品公司未及时维修监控,未尽到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应由体育用品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庭将本案争议焦点归纳为三点:
一、吴先生是不是因为一只名叫“土豆”的流浪猫受伤?
二、“土豆”是流浪猫还是肖先生饲养的宠物猫?
三、若吴先生确因“土豆”受伤,各方应该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3个半小时左右的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围绕这三个争议焦点提交了证据,并充分发表辩论意见。
3个半小时庭审尽力还原事实真相
再审当天,吴先生申请出庭的两位证人是当时在同一块场地打球的朋友。两人均表示,看到吴先生在后退接球过程中踩到一只灰白色的猫导致受伤。其中一位证人还提到,之前曾看到这只猫躺在在羽毛球馆前台旁的一张转椅上,而前台和打球场地之间通过一条走廊相连,没有门之类的阻隔。
羽毛球馆方申请出庭的证人是肖先生的表哥和另一位教练。肖先生的表哥回忆,2023年4月21日晚11点半左右,肖先生突然给自己打电话,表示有只猫想寄养一段时间。表哥同意后约15分钟,肖先生就把猫送来了。本身也养了只猫的表哥一眼看出,这是一只成年银渐层。“因为这只猫抢我家猫的猫粮,还打架,所以我当晚就让肖先生把猫带回去了。”
作证的教练则表示,曾在2022年8月看到肖先生抱着涉事流浪猫,平时则把猫粮装在碗里放到场馆门外喂食,还看到肖先生带着猫去宠物医院看病、洗澡。此外,他不止一次在前台看到过这只猫,但没有在场地内见过。
再审期间,法庭依职权进行了调查取证。法庭调查显示,在肖先生的表哥拒绝暂时抚养流浪猫后,肖先生又把猫送到了一家宠物店寄养,并委托宠物店帮忙寻找领养人。当时随着猫一起送来的,还有能用约一个月的猫粮和猫砂。在这只猫被好心人领养后几个月,已经离开上海回老家的肖先生还多次询问店主,是否可以花点钱把猫从领养人那里赎回来。之后,这只猫被领养人带回了东北老家,视频显示目前身体状况良好。
对于庭审中出示的证据以及证人证言,肖先生认为,自己是在吴先生受伤后,应球馆相关负责人的要求“处理”这只猫,这才为它寻找领养人,不能因此认定自己对猫有处分、占有的权利。而且,自己没有买猫粮固定喂养涉事流浪猫,只是偶尔拿些剩饭剩菜,扔到场馆外流浪猫常出没的小树林里。除了自己,羽毛球馆的其他工作人员也在投喂流浪猫,还有人买了猫粮和猫玩具。
肖先生还出示了一段视频,以证明球馆有多个未封闭的出入口,有其他流浪猫出入。
在法庭辩论环节,原告认为,现有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吴先生是被猫绊倒受伤,且猫就是肖先生饲养的,因此羽毛球馆和肖先生应该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这只猫后来的去向,一方面没有证据证明这只猫就是肖先生喂养的那只,另一方面由于时间过去很久,所以看不出来猫有受伤迹象是很正常的。
羽毛球馆认为,吴先生在法庭上陈述称,自己是在跳起接球落地时踩到猫肚子受伤,但不论是肖先生的表哥还是宠物店主,都表示猫看起来没有受伤一切正常。这不符合常理,有理由认为吴先生其实没有踩到猫。此外,吴先生作为多年的打球者,应该清楚打羽毛球本身就存在受伤风险,所以本案应适用民法典关于体育运动中的自甘风险原则,由吴先生自己承担责任。羽毛球馆还认为,自己已经在场馆内醒目位置张贴了禁止带入流浪动物等警示语,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无限扩大该义务范围。
肖先生一方则认为,首先,肖先生不是猫的饲养人。其次,事发时肖先生在二楼休息,现场有猫这个说法是他人转述的,本人实际并不知情。因此,即使吴先生确因踩到猫受伤,也不能证明踩到的就是这只名叫“土豆”的流浪猫,本案关键事实仍然没有查清。最后,本案关键事实不清的原因是羽毛球馆监控损坏,依据举证责任和安全保障义务,球馆应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不是饲养人为何仍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在再审判决中,法院对3个争议焦点逐一进行了回应和说明。
对于吴先生是否因为踩到猫而受伤,法院认为,虽然没有监控等客观证据,但吴某某主张其因踩到猫而受伤具有高度盖然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所提出的事实主张,人民法院审查其所提供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其他相关事实,综合认定其主张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的,可依法确认该事实主张成立。
法院指出,吴先生在事发后就其打球踩猫受伤而与羽毛球馆的沟通、就医、报警等相关行为和陈述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吴先生申请出庭的两名证人在原审及再审庭审中,均证明吴先生系因踩到猫受伤。且吴先生一方对猫的颜色、外形描述始终保持稳定和一致。
事发后第一时间的沟通中,体育用品公司未否认这一事实。再审中,体育用品公司虽也申请了证人出庭,但该证人距离事发场地较远,证词也只是表明自己没注意场馆内有没有猫,不足以推翻吴先生一方的说法。至于猫有没有受伤,和吴先生是否因踩到猫受伤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关联,不影响事实认定。
结合在案证据、证人证言及各方当事人关于事发具体过程的陈述,根据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相关标准,法院认定吴先生在打羽毛球过程中因踩到猫受伤这一事实主张具有高度盖然性,进而认定其事实主张成立。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即肖先生是否是涉案猫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法院认为,法律意义上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具备对动物进行实际饲养等关心照料行为,以及对动物具有排他性的支配和控制这两个构成要件。
根据在案证据,肖先生有购置猫粮、在相对固定的地方投喂涉案猫、为涉案猫起名等行为,符合第一个构成要件。但是,从对涉案猫排他性的支配和控制角度来看,肖先生投喂涉案猫的地点在球馆东门外的厕所门口附近,属于开放式公共空间,并未实现对涉案猫的独占性支配;此外,肖先生对于涉案猫何时来去,去向何处等行动轨迹和活动范围并未管控,故肖先生并不能因投喂等行为而被认定为涉案猫的饲养人或管理人。
对于第三个争议焦点,即侵权责任如何划分。法院指出,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体育用品公司作为羽毛球场馆的经营者、管理者,在发现有教练投喂猫的情况下,予以放任、疏于管理,未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在猫进入球馆后,未能及时发现也未及时予以驱离,导致损害的发生。体育用品公司对于吴先生的损害后果发生系主要原因,并具有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肖先生作为体育用品公司的羽毛球教练,应当知晓羽毛球场馆的安全性要求,但其在紧邻球馆东门的区域投喂涉案猫,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涉案猫的生活行动习惯,增加了涉案猫进入球馆的风险,且涉案猫进入球馆,给球馆内的正常羽毛球运动增加了异常风险,其对吴先生的损害发生亦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吴先生受伤是否适用自甘风险的问题,法院认为,羽毛球运动虽具有一定的激烈性、对抗性,但本案吴先生的受伤并非源于运动本身的冲撞,而是涉案猫突然窜入场地导致,已超出了吴先生的合理注意范围。据此,体育用品公司主张吴先生对自身损害应适用自甘风险的意见,难以成立。同时,体育用品公司和肖先生也未举证证明吴先生对其自身受伤存在其他过错,故吴先生对其自身损害不应承担责任。
综上,闵行法院认为原审认定的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再审依法予以纠正,遂作出前述判决。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