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旺、乡村兴、农民富,做大做强农业经济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乡村振兴。农业发展好,离不开“农药”这一重要生产资料。然而,部分不法商户却嗅到“商机”,通过制造、销售劣质农药牟利,严重侵害农民切身利益。
近日,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一名销售不合格农药产品的经销商坐上了被告席。
案情 销售伪劣农药牟利15万余元
李某在晋宁区做农资生意,经营着一家店铺,通过线下实体店与线上店铺相结合的方式从事农药、籽种销售工作。可在经营过程中,李某却动了歪心思。
2019年9月,李某通过微信结识了两名所谓的农药推销员,在明知他们提供的“某多菌灵”和“某烯酰吗啉”两款农药产品不合格的情况下,依然从两人处进货,并以次充好进行销售。
李某称,当时他抱着侥幸心理购入了这两款伪劣农药,分别在线上的个人网点和线下店铺进行售卖,仅线上渠道销售的总金额就达15.74万余元。
经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李某销售的这两款农药质量均不合格。调查中,也有购买农药的村民反映,从李某处购买的该两款农药使用效果不佳。
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李某被诉至法院。
判决 被判缓刑并处罚金
晋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曹蕾介绍,被告人李某明知在微信上购买的两款涉案农药是不合格产品,但觉得比他在其他渠道进购的农药价格要低很多,所以仍予以销售,放任这种情况发生,且销售数额较大,这种情况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据此,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万元。已缴纳的行政罚款2万元折抵罚金。
被告人李某对犯罪事实和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释法 经营销售伪劣农药最高判处无期徒刑
上海市海华永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梁璆玥表示,该案中,李某明知农药是不合格产品依旧予以出售,销售金额已达五万元以上,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伪劣产品罪。
对于销售伪劣农药,我国法律法规是严厉打击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十五万元以上的;或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将以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农药质量影响作物生长健康及产量,直接影响农民的经济利益,更与国家粮食安全和乡村振兴密不可分。可以说,保障好农资安全对农业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农资经营者应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坚决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律师在此提醒广大村民,在购买农药时,应注意通过正规经营单位,选择正规产品购买,并对产品的外观包装进行查看,留存好购买票据。一旦购买到假冒、伪劣农药,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
本报记者 李艳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