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被执行人由于各种原因有消极履行或者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义务的情形,在后疫情时代及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当下,靖江法院创新工作方式,努力以高水平司法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力求在强制措施的“刚”和善意文明的“柔”之间找到平衡点。针对拒不履行、拒不协助、抗拒执行、规避执行、逃避执行等行为,靖江法院积极探索“预惩戒”制度,根据案件性质、情节轻重、造成后果等不同程度合理适用“预惩戒”措施,“预惩戒”包括预罚款、预拘留、预限制消费(以下简称“预限高”)、预纳入失信名单(以下简称“预纳失”)以及涉嫌拒执罪预告知。作为一种预警式、教育式的执法手段,能有效促进被执行人自动履行,降低强制执行带来的社会成本,有助于在全社会形成强大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靖江法院现结合执行工作实际,挑选五起“预惩戒”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四
拒不履行抚养义务 预拘留撑起保护伞
基本案情
小韩与朱某为抚养费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就抚养费自愿达成协议。但朱某仅按约履行了几个月抚养费,之后就不再履行给付义务。父亲韩某独自一人抚养孩子,微薄的收入难以支撑孩子的健康成长,故韩某以小韩的名义向靖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发现朱某名下几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名下无存款、房产、车辆,履行能力较差。但考虑到抚养费对孩子健康成长至关重要,执行人员决定去被执行人户籍地现场调查,经调查发现,其父亲在某船舶公司上班,每日早出晚归,家中只有瘫痪在床的母亲和年迈的奶奶。执行人员和朱某奶奶沟通后了解到,小韩周末经常到这里居住玩耍,两家人关系并没有因为子女离婚而疏远,执行人员便趁热打铁,告知其家人朱某最近几年一直未支付抚养费。
为督促朱某尽快履行给付义务,在得知朱某父亲和其有联系后,执行人员便让朱某奶奶代为传达“预拘留”告知书。执行人员向其朗读了告知书内容,并耐心解释了“预拘留”的目的是对被执行人起到告知、提醒、警示的作用,从而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朱某在规定期限内仍无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的实质性措施。
没过几天,朱某父亲便带着朱某来到法院,主动履行了抚养费用,并承诺以后会按时按约履行,案件取得了较好成效。
典型意义
抚养费案件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保障。“预拘留”措施的运用,一方面展示了法院坚决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决心,另一方面,通过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时间来改正,使其意识到抚养未成年子女是不容推卸的法律责任,有效避免因长期抚养费得不到支付引发的家庭矛盾升级,进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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