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下“军人”与“退役军人”的法律概念。
2021年1月施行的《退役军人保障法》第2条明确,“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2021年8月施行的《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2条明确,“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军官、军士、义务兵等人员”。
可见,从广义上来说,军人包括现役军人和退役军人,而从严格的法律概念上来说,退役军人与军人也有明确的法律区分。
之所以有“退役军人是军人吗?”这样的争论或者疑问,主要源于当前的社会生活中关于军人与退役军人权益的区分。有的认为退役军人既然已经退役就不属于军人了,不应当再享受某些优先、优待;有的认为,退役军人曾经也是军人身份,为国家的国防事业做出了贡献,更有很多是因为伤病原因不得不退出现役,理应受到应该有的优待,等等。不同的观点争执不下,在实际操作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因素。比如,有的退役军人凭借“优待证”乘坐公交车,在有些城市遭拒甚至“白眼”,引发了公众讨论。
实际上,关于退役军人的权益保障,国家层面在顶层设计上已经有充分的考量,《退役军人保障法》的制定与施行,就是从法律层面将“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法治化。
该法第1条明确,“为了……,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5条明确,“退役军人的政治、生活等待遇与其服现役期间所作贡献挂钩。”
关于乘坐公交车的问题,有也相关表述,第53条明确,“退役军人凭退役军人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公共交通、文化和旅游等优待,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当前,很多省市均制定了关于退役军人乘坐公交车的优待措施,如:江西上饶,湖北大冶,四川德阳、广元、成都,湖南湘潭、株州、郴州等14个州市,福建福州、厦门,广西梧州,安徽蚌埠、马鞍山、亳州、界首,新疆克拉玛依、巴州、吐鲁番、塔城,浙江省全域,湖北黄石、鄂州、十堰、咸宁、天门、潜江,贵州贵阳,青海大通,山西大同,内蒙古呼和浩特……
另外,退役军人持优待证可以免费乘坐地铁的城市有:江苏南京市、南通市、苏州市、徐州市、常州市、无锡市、淮安市、昆山市,山东济南市、青岛市,广西南宁市,湖南长沙市,新疆乌鲁木齐市,福建福州市,安徽合肥市,江西南昌市,广东广州市、佛山市、东莞市、深圳市、惠州市、珠海市、中山市等,贵州贵阳市,四川成都市、陕西西安市、重庆市……
相信在有法律支撑的前提下,会有越来越多的城市完善退役军人公共交通的相关优待。
当然,对于未开通优待措施的城市,作为退役军人而言,应当遵守当地的规定,不能强制要求优待措施,这才是正确的做法。
对于公众而言,理应尊重退役军人的身份,这也是《退役军人保障法》制定的初衷,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最终目的是“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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