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高院发布适用生态技术调查官典型案例,新罗法院办理的李某照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
该案系全省首次同时引入“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司法鉴定人”审结的检察生态公益诉讼案件。该案通过“技术调查官+鉴定人员”“技术意见+质询意见”的“双+聚力”方式,有效解决该案造成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及生态修复等问题,督促被告人积极缴纳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费,并积极履行所占用林地审批、报批手续,实现惩治犯罪、保护生态、提质增效“一案多赢”。
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制度,是指法院在审理生态环境案件中,聘请生态科学领域专家担任技术调查官,作为审判辅助人员中的司法技术人员,全程参与案件审理,重点针对环境损害程度、生态修复方案等核心要素给予技术支持,并对相关诉讼活动开展监督,提升案件审判质效的制度。
基本案情
2012年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照在未办理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龙岩市新罗区某地自己管护的自留山山场内建设猪舍、饲料房、管理房及其它环保设施等,占用林地造成林地原有植被、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经鉴定,案涉山场被占用林种均为一般用材林,被占用林地面积共计19.44亩,被占用林地用途已被改变,原有植被、林业种植条件已被严重毁坏,造成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价值为114635元。
新罗法院聘请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库成员、福建省龙岩市林业局高级工程师吴红担任本案生态技术调查官。生态技术调查官配合审判人员实地勘验现场,并就《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地类性质、造成生态功能损失计算方式等问题质询了鉴定人员,随后建议法院向鉴定中心发函对意见书中不具体、不明确的方面要求其作出补充说明。后鉴定中心出具补充说明,同时派员出庭接受质询。生态技术调查官当庭发表技术意见,建议采取由被告人李某照与当地林业站签订生态恢复补偿协议,异地恢复植被补偿的措施。被告人李某照表示愿意承担民事公益侵权责任,并主动预缴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费114635元。
裁判结果
新罗法院认为,生态技术调查官作为林业领域专家,全程参与案件审理,采取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审查论证等方式,针对本案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价值的争议焦点作出的《技术意见》客观且依据充分,与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相互印证,进一步证明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合理性,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照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李某照自愿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且主动预缴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费及罚金,悔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据此,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照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照赔偿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费114635元。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生态技术调查官全流程参与诉讼的典型案件。非法占用林地、违规建设养猪场等破坏生态的行为持续时间长、处置难度大,生态环境损害程度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认定难,为更好查明案涉生态环境破坏等技术事实,针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涉及的第三方专业鉴定中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赔偿等诉讼请求以及损害修复的科学性、客观性等问题,新罗法院聘请了生态技术调查官全流程参与案件审理,通过辅助勘验生态损害现场真实性、审核专业司法鉴定合规性、出庭质询鉴定人员生态系统损害专业性问题等方式,协助法官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新罗法院通过同时引入“技术调查官+鉴定人员”,分别出具“技术意见+质询意见”的生态环境审判新机制,有效解决本案造成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及生态修复等问题,破除专业知识壁垒,推动实现案件审理的生态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坚持惩治与修复一体的司法理念,在依法判决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针对本案生态环境破坏情况,由生态技术调查官提出案涉生态系统损害修复的合理化建议,促使被告人主动缴纳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费,并积极履行案涉山场审批手续及生态修复措施,防止生态环境次生损害发生,以惩促改促防促修复,实现惩治犯罪、保护生态、提质增效“一案多赢”。
案后手记
林三凤
新罗法院
行政与生态资源庭庭长
一级法官
这个案件是我调岗到行政生态庭后办理的第一个生态环境刑事案件。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案件往往涉及林学、生态学、地理学等多学科领域,在认定生态环境损害程度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方面具有专业性高、科学性强等特点。
在这起案件审理过程中,为能更好查明案涉生态环境破坏相关专业技术事实,我们特地聘请了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审理,辅助勘验生态损害现场真实性、审核专业司法鉴定合规性、出庭质询司法鉴定人员生态系统损害专业性问题,并协助我们对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进行审查,有效解决了案件审理急需审查被告人造成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及生态修复等问题。
通过该案件的办理,我深刻感受到,专业力量的参与和助力,既能破除专业知识壁垒,又能促使被告人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从而自觉履行生态修复的责任。
来源:福建高院、新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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