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进程中,必然会伴随一些产能落后、跟不上时代步伐企业的淘汰、转型、升级,更须注重发挥破产审判拯救和出清的双重功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对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作出具体部署,破产审判是其中的重要方面。最高人民法院24日在全国大法官研讨班上部署,法院要更好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统筹“破”和“立”。
最高法提出,要深刻认识破产审判涉及职工安置、资产处置、税收处理、风险防范、社会稳定等多方面问题,既是专业性很强的审判工作,也是政治性、社会性很强的治理工作,必须紧紧依靠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推动建立破产审判府院联动常态机制,实现由“具体的一案一议”到“常态的共商共治”。
最高法强调,要把统筹“破”和“立”的理念融入破产审判工作各方面,既要引导可重整的不清算,帮助“危机”企业寻“新机”,助力增强市场活力;也要坚守“当破则破”的法律底线,同时在“破”中防范重大风险。
最高法要求,要积极稳妥推进个人破产案件审判,总结好深圳法院先行先试和一些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经验,注意把握好解除债务枷锁和防范逃废债的关系,充分释放个人破产制度效能,为个人破产立法提供司法实践支撑。
来源:中国之声
记者:孙莹
编辑:于淏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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