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征求“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的意见稿。此次司法解释旨在依法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并推动家庭家教家风建设,通过更全面、细致的法律条文规定,进一步推动法律建设。
本次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填补了相关法律空缺,特别是在“对于一方恶意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给另一方造成抚养和探视障碍的”这方面,为现行司法实务提供了迫切的指导意见。
第十一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行为禁令可适用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情形】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民事责任及抗辩事由处理】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以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到侵害为由,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抢夺、藏匿子女一方以对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子女有合法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通过申请撤销监护权、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
夫妻双方应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这是法律赋予父母的职责,孩子不属于某一方的私人物品,任何人都不能抢夺、藏匿,更无权剥夺孩子接受父爱或母爱的权利。
在离婚案件中,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父母往往会出现偏激、不理性的行为——抢夺、藏匿孩子,这种行为不仅不可取,还很容易激化夫妻矛盾,导致更严重的后果发生。
在这两条司法解释未明确之前,拿不到孩子的一方处于被动地位,抚养、探视处处受限和听命于掌握孩子的一方。求助警察,警察回复说:家事,建议诉讼处理;求助妇联,抢夺孩子的那一方又拒不接受妇联调解。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同时《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第十二条【行为保全】规定:“当事人因下列情形申请行为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作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二)对方当事人抢夺、转移、藏匿未成年子女的。”
但真正搬出法律的时候,你会发现依法执行存在一定难度。对于行为保全申请,每级法院都怠于接收。在笔者办案中也曾多次遇到较大阻力,即使想尽可能帮助当事人,却依然难以实现应有的效果,很多时候法院会使用“踢皮球”的方式使得你放弃申请。
一方离开孩子时间越长,对其争取抚养权就越不利,抢夺孩子那一方就更加从容。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时,在很大程度上会考虑孩子跟随哪一方生活的时间长,会倾向于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正是这些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助长了抢夺、藏匿孩子的恶劣风气。
本章讨论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给法律工作者和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应对措施,有助于遏制和惩戒此类行为,给予受害方更多救济途径。一旦被法院认定一方具有抢夺、藏匿孩子的不良行为,不仅可能会面临法律处罚,还可能在抚养权争夺中处在劣势地位,后果得不偿失。
每个成年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结婚是,离婚亦是。婚姻本是两个成年人之间的事情,切勿带上严重的个人情绪,从而伤害孩子,激化矛盾。双方都应站在各自角度上,公平、理智解决问题。
笔者亦期盼这两条司法解释能顺利落地实施,从而减少抢夺、藏匿孩子的恶劣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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