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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廊坊霸州一家药店销售”正*研康祛疤膏”产品备案信息中产品名称为“导光凝胶”并无“祛疤膏”;以上医疗器械不能提供购进票据及供货商资质,被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警告并罚款18000元!
法人行政处罚信息
企业名称:霸州市***药房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霸市监处罚﹝2024﹞148号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4-07-24
处罚内容:1、警告;2、罚款18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1.800000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经查,1、2024年4月份至2024年5月15日期间该店经营的“正*研康祛疤膏”产品备案信息中产品名称为“导光凝胶”并无“祛疤膏”。2、以上医疗器械不能提供购进票据及供货商资质。
处罚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款
处罚机关: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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