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段感情走到尽头,分手在所难免,被分手一方时常觉得付出了这么多的情感和青春到头来是一场空,便要求对方支付一笔“青春损失费”以弥补受到的伤害。
网友咨询:
分手后,可以要求对方给我“青春损失费”吗?
孙晓东律师解答:
可以主张,但青春损失费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一般会被法院驳回。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青春损失费的赔偿,当事人起诉要求对方支付青春损失费的,法院一般会以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即使当事人签订了书面协议,依据约定起诉要支付青春损失费,法院往往也是以与社会主义道德观相悖,不利于树立健康良好的社会风尚和价值体系等为由,认定约定无效,不予支持按约支付青春损失费的请求。青春损失费的约定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道德情感领域的范畴,虽然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如果一方自愿支付这笔费用,且不损害其他人利益的,法律也不禁止。
孙晓东律师补充:
在双方没有达成合意之时,索要“分手费”的依据和手段是判断是否涉嫌敲诈勒索罪的关键点。当事人索要分手费,如果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则属于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孙晓东律师
天津君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人于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二十年,期间承办民事,经济,金融等各类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对于当事人委托的案件勤勉尽责,受到当事人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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