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临时救助
●办理条件:1.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2.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保障标准:1.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对患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费用给予救助,各地可按照个人自负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12倍;对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6倍,其中低保家庭本科新生入学救助标准不低于4000元。2.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3.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标准。对于因各种原因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和适度提高救助额度的原则,由县级民政部门牵头制定综合救助方案和救助标准,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部门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后执行。
●申请材料:书面申请书;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家庭花费支出票据、家庭财产相关材料;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委托书及必要相关材料。
●办理流程: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街道)受理。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街道)不得拒绝受理。乡镇(街道)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由乡镇(街道)审批,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发放临时救助金或给予实物救助。对有需求的救助对象及时提供“转介服务”,形成救助合力。
●办理地点:户籍所在地镇街民政办公室或服务大厅民政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8:30-12:00,14:30-18:00(夏)8:30-12:00,14:00-17:30(冬)
●联系方式:0530-7353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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