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处置,防止动物疫病传播扩散,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从事动物、动物产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不得在途中擅自弃置和处理有关动物和动物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报告,做好深埋、焚烧、化制等无害化处理。随意丢弃、出售、贩运、屠宰病死动物及和病害动物产品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将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
三、动物养殖场、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场所必须具备相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和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免疫、用药、污物、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动物和动物产品出入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佩戴等各项制度和档案记录。
四、官方兽医在实施检疫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主要按照官方兽医出具的检疫处理通知要求,在官方兽医的监督下按照农业农村部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不按照国家规定处理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农业综合执法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责令进行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六、屠宰、生产、经营、运输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农业综合执法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交由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
靖远县农业农村局:0943-6121715
靖远县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0943-6127282
靖远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0943-5980317
★来源:靖远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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