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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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关于第119条的释义“一是要明确执行异议之诉的性质。执行异议之诉并不能简单地定性为形成之诉、确认之诉或者给付之诉,而是一种复合性的新类型诉讼,兼具形成之诉、确认之诉的特点。执行异议之诉在形式上体现为是否排除强制执行行为的纠纷,在实质上是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对该执行标的的权属纠纷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享有权益与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权的优先效力纠纷。”
可知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性质兼具形成之诉、确认之诉,此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受理费收取的内在原因。
那么执行异议案诉讼费是按件收取,还是按涉案标的收费?
执行异议案通常涉及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执行过程中的异议处理。执行异议案的诉讼费用收取方式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一、涉及财产权益的按照财产案件标准计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如何收取案件受理费的请示〉的答复》(〔2014〕民立他字第29号):“执行异议之诉是人民法院对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争议适用审判程序予以裁决的一种实体裁判制度。此类案件当事人的请求涉及财产权益的,属于财产案件,应当按照财产案件标准计收案件受理费。”
二、不涉财产权益的按非财产案件标准计收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646号案例指出:“关于本案案件受理费问题。本院认为,诉讼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的限制当事人处分的临时措施。保全裁定的执行性质上属于控制性执行行为,不涉及财产权属和处分。本案新兴公司请求准予继续执行登记在宝山公司名下的案涉土地使用权的保全措施。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应否对登记在宝山公司名下的案涉土地使用权采取保全措施,不涉及案涉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和处分。故应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非财产案件标准的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用。一审判决确定本案案件受理费按财产案件标准交纳,显属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三、按照请求停止或许可执行的执行标的物的财产金额计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2019.11.29)第18条:“案外人针对执行标的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受理费,以当事人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标的财产金额或者价额作为计算基数,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财产案件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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