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改委7月29日发布消息,《山西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集意见。8月7日前,相关建议以电子邮件反馈至wjjlzw@163.com。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省发改委会同省住建厅起草了《山西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简称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价格。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城镇供水价格的定价原则,并指导全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市、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镇供水价格的具体工作。
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先核定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分类核定用户用水价格。新建城镇供水企业制定试行期供水价格。工程设计达产、具备成本监审条件后,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成本监审,制定正式供水价格。城镇供水价格由《山西省定价目录》确定的市、县级政府制定或者调整。
城镇供水价格确定后,供水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和企业门户网站公示各类水价、延伸服务价格、代收费标准以及文件依据、服务咨询电话、举报投诉电话,并每年定期公布上一年度取水量、供水量、售水量、售水收入、水质检测报告等相关信息。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水价和计量标准按时缴纳水费。用户逾期不支付水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用户应当在缴纳水费的同时,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各级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城镇供水水质监管体系,加强水质管理,保证安全可靠供水;加强供水服务行为监督,对擅自停止供水、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故障报修但未及时予以检修的,依法予以处罚。价格主管部门应配合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加强供水价格、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及乱收费行为。(何宝国)
来源:太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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