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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结他人转租国有资产 百年春熙建投公司董事长曾武吃差价10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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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纪检监察报》7月31日报道披露了成都市百年春熙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曾武,违反廉洁纪律,犯受贿罪、贪污罪的具体细节。


曾武。图据邛崃市融媒体中心

曾武,男,四川成都锦江区人,1993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成都兴锦生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有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成都市百年春熙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公司,以下简称百年春熙建投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职。他还获得过2020年“温暖邛崃”年度人物。

靠企吃企

长期搞赌博 生活腐化堕落

2022年3月15日,成都市锦江区纪委监委对曾武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同年3月16日,经成都市监委批准,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同年6月16日,经成都市监委批准,对其延长留置时间3个月。

2022年10月,成都市锦江区纪委监委通报,曾武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犯罪、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经成都市锦江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锦江区委批准,决定给予曾武开除党籍处分;由锦江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

通报称,曾武理想信念丧失,纪法意识淡薄,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落实党中央脱贫攻坚决策部署阳奉阴违,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违背组织原则,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在干部、职工的录用中为他人提供帮助;靠企吃企,违规从事与职权相关联的营利活动;追求低级趣味,长期搞赌博活动;道德败坏,生活腐化堕落;将公权力沦为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利并收受财物,数额巨大。

2022年10月26日,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曾武涉嫌受贿罪、贪污罪向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12月8日,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曾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一百四十万元。曾武不服,提起上诉。2024年6月18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持股获利180万元 受贿160万元

转租国有资产赚差价1030万元

2024年7月31日,《中国纪检监察报》披露了曾武违反廉洁纪律,犯受贿罪、贪污罪的具体细节。

报道称,曾武违反廉洁纪律。2015年12月,百年春熙建投公司与11名自然人共同出资3000万元人民币成立百年春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年春熙企管公司)。曾武出资300万元占股10%,由其亲属卢某某代持。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百年春熙企管公司陆续支付3000万元,收购四川某幼教公司的66%股份。2018年4月,11名自然人将股份转让给某实业公司,曾武所持10%股份获利180万元。

报道披露,曾武犯有受贿罪。2009年11月至2017年11月,他利用担任百年春熙建投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60万元。其中,2010年6月,曾武的同学冉某某成立甲公司,由李某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该公司的经营。2011年,冉某某以赠送甲公司20%股份给曾武为对价,请托曾武将百年春熙建投公司的广告资源交其经营,曾武表示同意。冉某某为将广告资源变现,以甲公司名义入股甘某某实际控制的乙公司,占股51%,并与甘某某约定双方共同经营乙公司,其中百年春熙建投公司相关广告项目利润甲公司分成60%,甘某某分成40%。2014年2月,冉某某将其持有甲公司的股份转让给李某,李某成为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并表示延续冉某某与曾武的约定。2011年5月至2016年4月,在曾武的帮助下,乙公司从百年春熙建投公司承接多个广告业务,冉某某、李某将承接该业务所获收益的20%以分红名义送给曾武,共计60万元。2014年3月,乙公司总经理杨某发现春熙路某段可以做广告业务,遂与李某商议由李某出面请托曾武在该处开展广告业务。曾武同意后,李某、杨某以甲公司名义与百年春熙建投公司签订广告位经营使用合同。为感谢曾武的帮助,李某、杨某送给曾武20万元。

报道还披露了曾武犯贪污罪的具体细节。2014年,百年春熙建投公司管理的A商铺对外出租期限将至,曾武在明知百年春熙建投公司规定承租方不得对外转租的情况下,授意李某竞拍A商铺,并寻找潜在转租对象以便后续转租获利。李某与杨某商议后,以丙公司名义参与竞拍。在曾武的帮助下,李某以丙公司名义获得了A商铺2014年11月2日至2019年11月1日的承租权,价格为每年130万元(低于市场价格)。承租后李某将A商铺直接转租给原租用方,价格为每年400万元至466.56万元不等。2019年7月,在曾武的操作下,李某再次以丙公司名义获得了A商铺2020年1月2日至2025年1月1日的承租权,价格为每年148万元(低于市场价格)。承租后李某仍然将商铺转租给原租用方,价格为每年450万元。截至案发,曾武、李某、杨某以丙公司名义共收到租金3509万余元,向百年春熙建投公司支付租金1094万元,获得转租利润2415万余元。每年分配转租利润时,均由李某与曾武商议,并由曾武决定三人的分配比例。最终,曾武分得转租利润1030万元,并用其中80万元购买房产,杨某分得87万元,剩余1298万余元由李某支配以及用于丙公司正常运营。

封面新闻综合自中国纪检监察报、清廉蓉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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