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对民办学校资金监管的力度呈现上升趋势,部分省市也相继出台了涉及民办学校资金监管的法律、政策文件。
其中,湖南省的规定十分具有代表性,也为民办学校自纠自查、开展资金使用的合规工作提供了方向和指引。
2022年12月19日,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六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湘教发〔2022〕48号)》, 《通知》在加强民办学校资金监管工作的要求方面,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账户开设;账户监管;收费监管;年度预算监管;资金支出监管;对外投资监管;借贷监管;办学结余监管;审计监管。
也即,以上方面也代表着民办学校在资金使用方面自纠自查的重点。作为民办学校,应针对性地对上述问题,从以下方面开展自纠自查,以规避资金使用方面的风险:
一、账户开设
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在符合条件的银行以学校名义开设银行结算账户。民办学校因贷款、基建、后勤等业务需要,可在银行机构开设银行账户,同一银行账户可指定用于多类业务。民办学校新开银行账户,须同步与银行签订监管协议将账户纳入监管,并在当地规定的期限内将新开账户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或抄报教育主管部门。
二、账户监管
民办学校须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要求与教育主管部门、银行签订委托资金监管协议,明确委托监管内容、信息推送、免责条款等。民办学校开设的学校账户全部纳入监管平台进行监管,学校开户银行为委托资金监管账户开设银行。
民办学校举办者出资、收取的费用、开展活动的全部资金往来、财政性补助资金等只能使用纳入监管平台的银行账户。民办学校在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或抄报教育主管部门的收入账户均须在学校官网及校内收费处显著位置公开。
三、收费监管
按照当地规定,学费、住宿费应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民办学校,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当地发展改革、教育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按照当地规定,学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社会承受能力等按规定程序自行确定,在向社会公布前报送教育主管部门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学校应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将银行机构出具的被监管账户收取费用总额证明材料报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民办学校不得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等费用,民办大中专院校不得跨学年收费,其他民办学校不得跨学期收费。
四、年度预算监管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预算管理制度,完善预算审批程序。要按照“厉行节约”原则和“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的规定制定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经学校决策机构审核同意后,按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时间报送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民办学校应实行民办学校年度大额资金支出预算报备制度和临时大额资金支出预算报备制度。民办学校在年度预算报备项目之外有临时大额资金支出预算需求的,应当提前在资金监管平台中对支出事项进行报备,教育主管部门收到报备申请并完成核查后,可生成项目备案号。民办学校在进行银行转账时,应注明大额资金支出的项目备案号,以便资金监管系统进行甄别统计。
五、资金支出监管
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并完善大额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实行民办学校资金账户利益关联方交易和大额资金支付监管制度。
即:民办学校要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利益关联方包括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校长、理事、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等以及存在互相控制和影响关系、可能导致民办学校利益被转移的组织或个人。
在报备的学校年度预算资金支出项目外,学校银行账户发生涉及关联交易、大型设施设备采购、工程建设等大额资金支出,超过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预警标准的,资金监管平台向教育主管部门推送预警信息,并由教育主管部门进行核查。
六、对外投资监管
学校在预留足年度预算支出资金、并在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或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10%的发展基金后,可以对外投资。对外投资须依法依规且进行充分论证,经学校决策机构批准,并在投资前将投资决定报送教育主管部门。
民办学校不得挤占、挪用和抽逃学校正常办学经费对外投资,不得使用财政性奖励、补助资金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严禁民办学校从事股票、期货等高风险项目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对外投资(含举办其他民办学校)和与利益关联方进行资金支付行为交易,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对外借款未全部清偿前,不得对外投资,国家另有规定除外;营利性民办学校资产负债率超过40%的,原则上不得对外投资。
七、借贷监管
民办学校不得以学校名义非法集资、借贷。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借入的款项只限用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借给举办者及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办者必须依法履行出资办学义务,不得以借款形式将资金投入所举办的民办学校并获取借款利息,虚增学校负债。
学校举办者不得将自身债务转嫁至学校,学校不得对举办者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民办学校所有融资性负债应向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利用学校土地、校舍等教育教学设施抵押贷款、进行担保。其中原来已经用作抵押或担保的,到期后不得再继续用作抵押或担保。
八、办学结余监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结余不得用于分配或分红;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办学收益,学校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但每年应从经审计的学校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收益的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
营利性民办学校有息负债的年度应付利息未全部付清、年末未足额提取发展基金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办学结余中取得收益。也即营利性民办学校虽可分配办学结余,也应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履行正常的程序。
九、审计监管
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从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遴选的中介机构库中选择会计师事务所依法依规进行审计,每年度财务审计结果在年度办学情况检查前报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学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要体现年度财务预算执行、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以及教职工待遇的资金支出占比、发展资金提取、关联交易、债权债务等情况。
对财务审计发现的问题,由教育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督促学校限期整改,当年度办学情况检查结果不得评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采取核减招生计划、扣减财政扶持资金、评先评优一票否决等措施进行处置。
只有针对性地解决上述痛点问题,才能最大程度上避免民办学校资金使用方面的风险。
如果你觉得这篇文章不错的话别忘了【转发朋友圈】哦!
也欢迎在留言区留言,分享你的观点和见解!!
人工智能教育咨询:陈老师(13958022897同微信)
文源 | 行初子规( 2024年07月18日)
声明 | 以上图文,贵在分享,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爱我,就请给我一点点在看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