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7月31日电 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7月31日消息,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5部门发布《北京市住房租赁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具体来看,该《办法》主要面向北京市范围内承租他人住房从事转租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其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租金的托管、监管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办法》共二十二条,从用于押金托管租金监管的账户开立、押金的存入和退还流程、租金的存入和划转及退还流程、押金托管租金监管过程中的纠纷解决等方面明确了对住房租赁企业押金托管、租金监管的管理规定。
《办法》规定,押金应当按照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押金支付时间、金额存入用于押金托管的账户。住房租赁合同约定预收租金数额超过3个月租金的,全部租金应当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时间、金额存入用于租金监管的账户。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即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资金中心)将搭建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系统,承租人与住房租赁企业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后且完成住房租赁合同备案后,可通过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系统交纳押金、租金。当前有两种方式:一是鼓励承租人在完成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后,将押金和需要监管的租金直接存入市资金中心公示的账户;二是基于便民原则,承租人也可以将押金、租金交由住房租赁企业存入市资金中心用于押金托管、租金监管的账户内。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收到押金、租金后3个工作日内存入相应账户。
为保障押金、租金及时退还承租人,《办法》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应当自承租人返还住房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押金退还意见,明确是否扣除押金或租金以及拟扣除费用明细。如果退还意见拟扣除押金、租金的,拟扣除部分外押金、租金将及时退还承租人。
承租人同意退还意见的,押金、租金按退还意见退还。如果双方对押金、租金退还意见不一致的,《办法》规定,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向中介协会提出调解,也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
据介绍,《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九条对未按规定履行押金托管、租金监管,或者未按期退还剩余押金、租金的租赁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明确了相应处罚措施。《办法》实施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查处违规企业、人员。同时,加强普法宣传,提示承租人将押金、租金直接存入或者监督住房租赁企业及时存入市资金中心开设的用于押金托管、租金监管的账户中,保障押金、租金安全;如果发现企业未按规定落实押金托管、租金监管要求,可以向属地住建房管部门投诉反映。
为了方便承租人查询掌握本人在用于押金托管、租金监管账户内的余额,《办法》实施后,承租人可以在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系统、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中,通过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编号等信息查询本人在账户内余额。(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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