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一些自媒体人员在“流量经济”的驱动下,为了在短时间内获得巨大流量,不惜以身试法,利用公众的焦虑、宣泄、同情弱者、围观猎奇等心理,搬运加工、二次创作、东拼西凑、张冠李戴甚至直接造谣,挑动网民情绪、撕裂社会共识、污染网络生态,必须坚决依法打击。近日,临沂公安依法严厉打击了3起借热点案事件编造传播谣言的策划者、组织者和主要实施者,坚决铲除谣言滋生的土壤。
典型案例:
“张冠李戴”编造重大人员伤亡不实案件谣言
日前,兰陵网民赵某某针对云南省镇雄县2024年5月7日持刀行凶案件的警情通报,冠以贵州省安顺市地名,并编辑安顺市发生重大人员伤亡案件的不实事实,发布不实言论,造成恶劣的后果。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赵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
随意杜撰,编造呼和浩特“6.18”案谣言
2024年6月29日,兰陵网民周某某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视频配文“村霸霸凌十年之久,还将讨要公道的霍文常钉在棺材里”,并对该条信息进行炒作。经查,该信息内容是周某某为博取流量,道听途说、编造歪曲事实而来。该行为已经扰乱了正常的网络秩序,污染了网络风气,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周某某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
随意杜撰,编造呼和浩特“6.18”案谣言
2024年7月1日,兰陵网民朱某某为了博眼球、涨流量,利用流量变现,发布标题为“内蒙古大侠 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视频,朱某某在视频中称“霍文常杀的是村霸,村霸霸占其土地十年之久,多次协商没有结果” 、“被放羊的看到后举报被抓”等。
根据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对内蒙古呼和浩特警情舆情开展工作的通知》中“一是不存在土地被霸占多年的情况”;“八是死者之前均未被认定为村霸”; “十二是不存在举报线索的羊倌”等内容,认定朱某某发布的言论为谣言。该视频共播放4.6万次,点赞1161次,评论120条,社会影响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朱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条
我国法律关于网络谣言的责任,根据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责任和刑事责任。下面,快速了解我国法律关于处理网络谣言的相关规定。
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违法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临沂公安
编辑:刘杰 崔海明
小编披星戴月
赏个和吧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