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取得许可证就开展医美项目我是认罚的,但是这么高额的罚款我确实承担不起。感谢检察机关秉公执法,以后我一定守法经营,早日把罚款缴清……”近日,申请检察监督的李某向检察官表示了感谢,压在心头的大石头总算落地了。
案情回顾
李某是云南省玉溪市某县一饰品店的经营者,于2011年5月注册成立饰品店(个体工商户)。2021年2月至2022年5月,其邀请廖某等人在店内为2名顾客实施苹果肌、泪沟等美容项目。县卫健局以饰品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为患者从事美容诊疗活动为由,于2023年4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该饰品店违法所得50600元,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506000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因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未果,李某向该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承办检察官调阅卷宗,与县卫健局交流沟通,询问店主李某,走访饰品店了解经营情况。经审查认为县卫健局在作出行政处罚未依法对案件集体讨论,存在程序瑕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原则,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饰品店经营规模以及李某负债等实际情况,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属于罚款畸重。
为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该县检察院于3月26日召开案件公开听证会。听证员一致认为县卫健局在办案中存在程序瑕疵,处罚过重。会上,双方均表示了和解的意愿,县卫健局表示愿意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在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重新作出行政处罚;李某某认识到自身错误,愿意接受行政处罚,并同意息诉罢访。双方于当日签订和解协议。
后该县检察院向县卫健局发出检察建议,县卫健局于6月12日重新做出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50600元,罚款253000元,考虑某饰品店的经营状况,同意其分三期缴纳罚款。
玉溪检察机关坚持把“小过重罚”“同案不同罚”等“过罚不当”案件作为行政检察监督的重点,通过加强涉市场主体行政诉讼监督、大数据赋能行政检察提质增效、深化“小过重罚”溯源治理等联动模式,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打通影响企业发展的难点、堵点,同时,对行政执法中的规则缺失、方法缺陷等体制机制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助推行政机关完善相关制度,推动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统一,从根本上实现由“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延伸拓展,始终确保以良法善治实现公平正义,努力构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玉溪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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