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编辑|杨琪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引发广泛关注。经过多年的发展演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从早期的简单形态升级为当前错综复杂、防不胜防的局面,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加大打击治理力度,坚决遏制此类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我国良好国际形象。2022年,《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出台,以立法形式展现了我国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决心。为进一步研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问题的解决思路,本文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模式演化出发,以近年来知网收录的学术期刊和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部门发布的典型案例为研究样本,系统性分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核心机制和本质原因,并提出应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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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首次对电信网络诈骗进行定义,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等方式,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此前,《刑法》中规定了诈骗罪,通常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可见,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本质上是诈骗犯罪的一种形态,均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而区别于传统的诈骗,电信网络诈骗具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例如电话、短信、微信、QQ等;二是通过远程、非接触等方式,犯罪分子与受害人通常不会有线下面对面的接触。正是基于这两个特征,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相较于传统诈骗的成本更低、涉及群众更广、打击治理难度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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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化路径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在不同历史时期里有不同的表现形态,这种形态与当时的社会形势、社会风尚有着密切的联系,具有强烈的社会适应性。究其形态的根本,正如其名,电信技术、网络技术的发展是其演化的主线逻辑。
“电话诈骗”是电信网络诈骗的最初形态。上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线下“丢包”诈骗、冒充公检法“执行公务”行骗等面对面的诈骗已经较为盛行。随着电话在我国的普及,犯罪分子开始采用拨打电话、发送短信的方式实施诈骗,以“用户中奖”“低价销售”“电话欠费”等话术诱骗受害人到银行自助柜员机(ATM)或柜台按提示操作转账,形成了最早期的电信诈骗,在当时常被称为“手机诈骗”“短信诈骗”“电话诈骗”。在电信诈骗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与受害人取得联系、骗取受害人信任、诱导受害人转账等行为均是通过电话和短信进行,犯罪模式较为简单。2005年,公安部等部门举行发布会部署手机违法短信治理工作,通报了4起手机短信诈骗案,例如,“徐逸中团伙系列手机短信诈骗案”中,犯罪团伙使用小灵通电话、短信发射器等工具,向当地群众发送虚假短信,虚构受害人名下银行卡发生大额消费的事实,诈骗金额40余万元。
电信诈骗和网络诈骗逐渐融合。21世纪初,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犯罪分子又逐渐开始通过电子邮件、电商平台等网络渠道实施诈骗。据报道,我国首例网络诈骗发生于2000年6月,王某等6人在拍卖网站上购买刘某出售的低价手机,但将钱汇到刘某指定账户后,刘某便没了音信。这是当时早已在其他国家泛滥的“网上拍卖诈骗”,据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2000年10月31日公布的《扫荡网络诈骗》报告,在所调查的数千宗网络投诉案件中,网上拍卖诈骗排名第一,占总数的78%。此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钓鱼链接、利用网络聊天诱骗转账等网络诈骗也开始蔓延。2013年,公安部公布4起各地破获的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包括“山东青岛QQ诈骗案”“江苏淮安QQ视频系列诈骗案”“辽宁抚顺特大系列网络诈骗案”“江苏无锡‘兼职信誉刷客’网络诈骗案”,可见网络诈骗犯罪形势逐渐严峻。由于网络诈骗涉及计算机、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等专业化较强的领域,加之互联网的无地域性、隐匿性,诈骗犯罪模式开始变得复杂。与此同时,犯罪分子仍然会通过电话和短信实施诈骗行为中的全部或多个环节。
网络诈骗是电信网络诈骗的发展趋势。通过检索中国知网,发现在2016年以前,国内关于电信诈骗和网络诈骗的研究数量基本相当,从2016年开始,网络诈骗的研究数量明显高于电信诈骗,比例最高达到44倍,同时,关于电信网络诈骗的研究出现爆发式增长(见图)。此外,据公安通报,2020年,利用电话实施诈骗的案件占全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21%,利用短信实施诈骗的案件占比8%,利用网络实施诈骗的案件占比71%,且仅利用电话和短信完成诈骗全部流程的案件极少,电话和短信主要起到引流的作用,即犯罪分子通过电话和短信与受害人取得联系,但骗取受害人信任、诱导受害人转账等行为均是通过网络完成。电信网络诈骗已基本演化为以网络诈骗为主,未来这一趋势将更为明显。
中国知网收录的历年与电信网络诈骗有关的学术期刊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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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化特征
案件量演化特征:重大、特大诈骗案件大幅度上升。早期的诈骗犯罪案件多为普通案件,犯罪分子行骗的数额较小。据公安部通报,2013年至2015年,全国共发生千万元以上的电信诈骗案件数十起。现在,重大、特大诈骗案件的比重显著增加,涉案金额动辄千万,上亿元的案件屡见不鲜。2016年,最高检、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2批分别21起、41起重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均属于涉案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的特别重大案件。2022年至2023年,最高检、公安部再次联合挂牌督办共3批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涉案人数之多、涉案金额之大远超早期电信诈骗案件。
诈骗地域演化特征:诈骗窝点由台湾地区向大陆再向境外转移。上世纪90年代,我国电信诈骗发源于中国台湾地区,2000年左右,为躲避台湾地区警方的打击,犯罪分子转移到中国大陆东南沿海一带,并逐渐催生出大陆的诈骗团伙。2009年,据公安部通报,诈骗窝点开始向河北、湖北、湖南、云南、四川、西藏等中西部省份和缅甸、菲律宾、印尼、柬埔寨等东南亚国家转移。2013年,据最高人民法院介绍,近年来司法机关查办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大都是跨国、跨境的电信诈骗案件,例如,“4·14安徽特大跨国电信诈骗案”“福建特大跨境电信诈骗案”等,在这些案件中,拨打诈骗电话、运营网络诈骗平台、洗钱等犯罪行为分别发生在境外不同地区,犯罪团伙成员也藏匿在境外不同地区,给案件的侦破和办理进一步增加难度。
诈骗团伙演化特征。一是诈骗人员的文化程度呈上升趋势。研究各种犯罪类型发现,犯罪心理的形成绝大多数都同犯罪人员自身的文化水平、社会经历有密切关系。一般来说,刑事犯罪的犯罪人员文化水平低、认知能力差、社会经验少,很容易受到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形成错误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导致犯罪行为发生。而不同于传统刑事犯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一种智能性犯罪,随着攻防对抗的升级,犯罪人员不仅大都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有的甚至还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根据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工作情况(2023年)》,犯罪人员低龄、低收入、低学历特征依然明显,但文化程度较高人员涉罪呈上升趋势。
二是诈骗“工具人”大量出现。早期的电信诈骗犯罪的犯罪团伙规模较小,呈现“家族结伙”“单打独斗”特征。随着犯罪的不断变化,诈骗团伙核心成员隐蔽得越来越深,通过大量招募农民、工人、在校大学生等群体充当“工具人”,实施取款、开户、托管服务器、推广诈骗App等“前线任务”。如果“工具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明显不合常理,却甘当“提线木偶”,将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据检察机关通报,2020年以来,起诉涉嫌帮信罪人数直线增加,尤其是2021年逐月上升,共起诉近13万人,是2020年的9.5倍,已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起诉人数排名第3的罪名。
诈骗受害人演化特征:诈骗受害人趋向于年轻化。据公安部通报,2009年,电信诈骗犯罪受害者中,老年人占比超过70%;2023年,电信网络诈骗受害者的平均年龄为37岁,18岁至40岁的占比62.1%,41岁至65岁的占比33.1%。可见,电信网络诈骗受害人呈现年轻化趋势。研究发现,受骗和个体的心理特征、认知能力、情绪智力、知识经验等因素有直接联系。如果个体的人际信任水平较高,便容易和诈骗分子建立初始信任;如果个体具有强烈的逐利、猎奇等心理需求,便容易被驱动继续保持信任;如果个体的认知能力低下,便难以识别诈骗并作出规避决策;如果个体的情绪智力不足,便可能在不稳定的情绪状态下进一步导致决策偏差;如果个体欠缺金融知识、法律知识、防骗知识、生活经验,便更容易陷入特定的诈骗圈套。上述特征与未成年人、在校大学生等群体较为吻合,是诈骗受害人呈现年轻化趋势的原因之一。
诈骗类型演化特征:诈骗剧本根据受害人的需求变化不断更新。不同的社会时期有其特有的诈骗类型,例如电话刚普及时“电话欠费”诈骗盛行,网上银行刚上线时流行“网银升级”诈骗,疫情时期“虚假售卖口罩”诈骗高发等等。经统计,目前已经出现的诈骗类型大概有48类、300余种,并仍在快速翻新。研究近年来公安部公布的高发诈骗类型发现,早期诈骗团伙多利用受害人的恐惧、要面子、贪财等心理,实施假冒公检法、冒充熟人借钱、中奖类诈骗,例如,2011年“吉秀燕等14人诈骗案”中,诈骗分子冒充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向受害人虚构涉嫌犯罪等事实,诈骗48名被害人462万余元。随着社会形势和生活方式的变化,诈骗团伙逐渐开始瞄准受害人急于赚钱、情感空虚等心理实施刷单返利、虚假投资理财、杀猪盘诈骗,例如,2020年“郑某等7人诈骗案”中,诈骗分子以恋爱交友为名,诱骗被害人至“永胜国际”等赌博网站参赌,共骗取26名被害人840余万元。
诈骗技术工具演化特征:诈骗技术工具层出不穷。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用于实施诈骗的“黑灰产”工具持续升级,为诈骗团伙实施高效率、低成本诈骗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条件,同时帮助诈骗团伙达到隐藏身份、逃避打击的目的。诈骗工具可分为硬件设备、互联网软件两类。硬件设备方面,在早期主要是基于无线电通信技术的“伪基站”,能够搜集获取一定范围内手机用户的号码,强行向不特定用户发送诈骗信息。2014年,中央网信办等九部门联合开展了打击“伪基站”专项行动,建立起对“伪基站”露头便打、彻底清除的长效机制。随后,又出现了基于网络通信技术的VOIP、GOIP、“猫池”等设备,诈骗团伙可以在境外远程控制境内的大量SIM卡向特定受害人拨打电话、收发短信,目前已成为诈骗团伙青睐的新型工具。互联网软件方面,主要包括能够改变主叫号码增加欺骗性的“改号软件”、切换IP地址躲避侦查的“秒拨IP”、批量注册互联网账户的“接码平台”等等,近些年,又陆续出现了借助“AI换脸”“声音合成”等软件实施诈骗的新套路,进一步增强了诈骗的迷惑性。
诈骗资金转移演化特征:诈骗资金转移手法隐匿性持续增强。电信网络诈骗资金转移通常包括受害人被骗转出资金的交易和犯罪分子收到诈骗资金后进行的洗钱交易。其中,受害人被骗转出资金的交易以银行账户转账为主,早期多通过ATM机进行转账,例如2016年“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中,受害人徐玉玉就是在ATM机取现后存入诈骗分子提供的银行账户。随着网上支付、电子商务的发展,诈骗分子开始诱导受害人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转账,也出现了诱导受害人在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扫描二维码支付、打赏主播等新型资金转出方式。一旦资金进账,诈骗分子便立即将大额资金分散转移和洗白,早期手法多为通过ATM机或网上银行转入多张银行卡,最后在边境或境外地区取款。随着打击力度增大,诈骗团伙不断变换资金转移手法以躲避公安机关查控和金融系统监测拦截,转移资金的工具从银行卡逐步拓展至二维码、支付账户、数字钱包、虚拟货币,交易背景从简单的转账交易演变为利用外贸交易、公共事业缴费等模式,操作人员从诈骗分子买断、租借他人账户进行资金转移向招募社会人员主动参与资金转移转变,隐匿性日益增强。例如,2021年“高某某等人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犯罪团伙通过银行卡转账、POS机刷卡、泰达币交易等多种方式,为上游诈骗团伙转移犯罪资金1281万余元,非法获利10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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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化原因分析
工业信息革命深刻影响人类生产生活方式。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模式的演化具有多方面原因,其根本原因在于第三、四次工业革命对人类社会生产生活方式带来的巨大而深刻的影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集成电路、电子计算机、卫星通信等电子信息技术的发明和应用,推动人类进入信息时代。20世纪80年代,计算机通讯技术的急速发展引起社会形态和生活方式的急剧变化。21世纪以来,信息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更加深刻,全方位改变人类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经过“十五”时期的快速发展,我国建成了具有世界先进技术水平的电信网络,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用户规模稳居世界第一,互联网上网人数跃居全球第二。根据官方资料,2008年,我国电话普及率达到70.5%,互联网普及率达到16.8%。工业革命带来通讯工具升级、产业范式变迁、消费方式转变、信息数据集成等巨大收益的同时,也助推犯罪模式逐渐向非接触式犯罪演化,犯罪团伙大肆利用工业革命的成果,作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土壤”。
经济面波动产生辐射效应。经济是一切社会现象最深层的决定因素,犯罪现象无法脱离特定的经济社会背景。我国电信诈骗犯罪高发始于2008年左右,正值国际金融危机爆发,造成人民财富严重缩水,为犯罪分子铤而走险创造了条件。同时,受国际金融危机和多种社会矛盾长期累积的影响,我国就业问题迅速凸显,失业率不断上升,下岗产业工人、返乡农民工、农村剩余劳动力、应届大学毕业生等群体失业问题严峻,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了源源不断的人力资源。此外,根据 CEIC全球经济数据库,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以来,我国的总储蓄率持续大幅上涨,在2010年达到历史最高值50.7%,稳居世界第一,老百姓的钱袋子越来越鼓,为电信诈骗等侵财类犯罪提供了受害主体和经济动机。2020年以来,历经三年疫情防控特殊时期,我国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仍然较大,经济恢复的基础尚不牢固,不仅给诈骗团伙提供了可乘之机,更是催生出各类涉疫情诈骗犯罪。
我国社会治安形势稳中向好。2005年以前,我国面临严峻的社会治安问题,盗窃、抢劫、暴力犯罪和多发性侵财等犯罪活动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为遏制刑事案件高发势头,2005年10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平安建设在全国各地迅速展开。同时,随着网络摄像监控在我国大规模普及,2012年,空中有视频监控、地面有巡逻力量、路上有治安卡点、室内有技防设施的治安防控体系已覆盖了我国全部县级以上城市,大幅挤压犯罪分子生存空间。据公安部最新通报,2023年,全国公安机关立刑事案件数、查处治安案件数较2019年分别下降12.9%、9.7%,其中爆炸、杀人等八类严重暴力刑事案件数下降10.7%,每十万人命案发生数为0.46起。社会治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传统的面对面犯罪大幅减少,犯罪分子不得不给传统犯罪披上“网络”外衣,躲在屏幕后远程实施新型犯罪,助推犯罪模式向远程、非接触式演化。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泄露量级呈指数型增长。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中,诈骗分子能准确报出受害人的身份信息,对受害人的行踪、家庭状况、财务状况等了如指掌,大大增加了受害人的信任度,而这些信息几乎都来自于信息泄露,已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等黑灰产业的“孵化器”和“瞄准镜”。大数据时代加速了海量信息的集成,对个人信息的整理、收集和传输变得越来越容易,同时也加剧了信息泄露。近年来,以公民个人信息为目标的案件呈迅速增长态势,涉及医疗、教育、房地产、物流、电商等众多领域。据公安部通报,犯罪分子获取个人信息数据主要有骗取信息、盗窃信息、内鬼泄露、非法采集、倒卖信息、变造信息等6种手法。其中,内部人员泄露信息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主要源头,据检察机关通报,一些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和部门的内部员工,利用自身职务或工作的便利,与信息贩子串通,将公民个人信息出售并从中牟利,一旦个人信息流入“黑市”,就可能被大量地重复交易。因收益可观,信息泄露业已形成一条灰色产业链,每个环节都有利可图。这些个人信息一旦被诈骗团伙掌握,大概率就会被实施精准诈骗,损害用户经济利益,严重的甚至危害国家安全。
我国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力度持续加大。诈骗犯罪不断演变升级的根本目的在于躲避公安机关侦查和行业机构的监测。21世纪初,福建省安溪县公安局率先开展打击电信诈骗行动,挤压了诈骗团伙在福建地区的生存空间。2009年4月,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签署了《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双方同意着重打击诈骗、洗钱等多类刑事犯罪,打击之下,诈骗团伙在大陆和台湾都难以藏身。2009年6月起,公安部在全国连续部署打击电信诈骗犯罪专项行动,逐渐铲除了电信诈骗犯罪赖以生存的各种环境和土壤,迫使诈骗团伙“另寻出路”,通过技术等手段躲避侦查。2015年6月,国务院建立由公安部牵头、23个部门单位参与的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打击治理行动,遏制了电信网络诈骗快速增长势头,提高了犯罪成本。但随着打击治理的深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和我国相关部门打击治理的攻防对抗水平不断升级,诈骗活动也从“散兵游勇”逐渐发展成内部分工严密的团伙作案,并不断搜寻躲避侦查的“利器”,开辟新“营地”,导致诈骗手法越来越多样,诈骗链条越来越长,诈骗环节越来越复杂。
社会环境诱发人类心理弱点更加凸显。从一个正常人角度来看,绝大多数电信网络诈骗的手法并不高明,而诈骗分子之所以屡屡得手,一个关键的原因在于受害者的心理弱点在作祟,例如恐惧心理、趋利避害心理、同情心理、助人心理、猎奇心理、猎艳心理、从众心理、拒绝沉没成本心理等。近年来,我国面临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人口老龄化、房地产市场过热、婚育率下跌等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和矛盾,一定程度上影响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而社会问题与人类的心理弱点紧密相关,在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下,自身的心理弱点更容易被激发,导致价值观、是非观不牢固,更容易做出错误的选择和判断,让诈骗团伙有机可乘。诈骗团伙又通常深谙心理学,极其善于洞察受害人的内心,并根据受害人的心理需求和心理弱点运用不同的诈骗剧本,最终达到取得受害人信任、骗取钱财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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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建议
强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全社会综合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综合治理问题,需要从经济、社会、文化等多个领域发力,全面整合社会资源,走综合治理之路才能有效解决。例如,在经济层面,要优化政策举措,着力扩大国内需求,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重点促进低收入群体增收,增强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群体的就业保障;在社会层面,要高度重视民生改善和社会保障,满足不同人群社会保障多元化、个性化需求,促进社会公平,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在文化层面,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扬多劳多得、勤劳致富的思想理念,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世界等。虽然《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以明确公安部门和金融、通信、互联网行业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职责为主要内容,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演化到当前的局面,仅靠公安机关打击和行业治理也难以从根源解决问题,可能会导致问题反复出现,形成“冒头就打,打完就冒头”的局面,需要不断地“救火”。只有全社会齐心协力,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教育、文化等各种手段,才能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釜底抽薪”。同时,需要明确各方的职责边界,把不同责任主体的责任划分清楚,做到既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又密切配合、有效联动,形成规范有序、高效运转的工作格局。
加大电信网络诈骗反制技术建设。《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二条对电信网络诈骗反制技术措施作出规定,实践中,公安机关和电信、互联网、金融等行业机构积极运用技术手段对涉诈异常信息和活动开展监测识别和拦截处置,例如建设了大批针对诈骗电话、短信、网页、IP、域名、App、资金交易的预警监测和实时拦截系统,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由于资金、人力等方面的欠缺以及个人信息保护的限制,现阶段的电信网络诈骗反制技术仍然相对滞后,对前沿技术的应用不足。建议顺应信息革命时代潮流,通过培养一批高精尖人才、联合高校和企业共建实验室、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等方式,充分研究最新的技术工具,评估相关技术工具在感知诈骗信息、侦查取证、追踪涉诈资金、定位诈骗团伙等工作中的效果并加以运用,最大限度发挥现有技术工具在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的作用。同时,加大技术创新,研发专门应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技术工具,并在一定范围内促进数据资源共享,提升各环节各渠道的安全防护能力,扭转被动局面。
严厉打击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初始环节来看,如果不能有效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就难以遏制利用个人信息实施的精准诈骗活动。虽然目前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建设已相对完善,还配套出台了系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但实际执行情况和法律制度规定之间依然存在差距,个人信息泄漏问题依然存在。建议督促电商平台、社交网络平台、公共服务部门等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对自身系统和第三方应用进行全面排查,建立严密的监管体系和防范制度,筑牢个人信息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同时进一步加大对个人信息处理者违法违法收集、使用、泄露个人信息行为的打击力度,重点针对电信运营商、医院、保险公司、房地产、物业、快递公司等行业领域,锚定行业内部泄露源头,严厉打击行业“内鬼”,坚持“一案双查”,追溯个人信息泄露的渠道,依法追究违法主体的责任,加大处罚力度,并加强对信息采集、提供、倒卖等上游犯罪行为的全链条打击,保持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严打高压态势。
研究建设统一数字身份基础设施。当前,采集使用个人信息的市场主体越来越广,各个市场主体多头、重复采集公民个人信息,甚至采取“一揽子授权”、强制同意等方式过度收集个人信息,身份证号、手机号、住址、家庭状况等个人敏感信息散布在各机构系统渠道中,数据冗余、数据裸奔问题突出,一旦发生外部攻击或操作失误,极易引发信息泄露和用户资金损失。建议研究建设数字身份基础设施,从国家层面建设公民身份信息的统一数据库,构建一个囊括公民所有信息的综合数据库,实现个人信息的统一采集、集中存储,并加快开放政府公共信息和原始数据开放,打破“信息孤岛”,深化信息整合和共享力度,推动身份证信息、电信信息、银行账户信息等数据自由、充分流动,实现数据共享后的多维度融合分析和联合研判。通过开放应用程序接口等安全方式为需要使用个人信息的市场主体提供访问渠道,为数字金融、数字支付的身份识别提供更加便利可靠的支撑,有效解决当前数据多头、重复采集存储造成的数据安全问题。
完善账户管理和可疑资金监控。随着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的发展,以及大量新型支付工具、支付主体涌入支付市场,支付服务越来越便捷、高效,难以避免会被诈骗分子利用进行诈骗资金转移。由于我国支付体量巨大,资金流转速度极快,同时部分机构将资金、交易和数据置于其自身体系内封闭循环,支付系统割裂等问题尚未完全解决,而各机构自建风险监测模型系统的标准不一、水平参差,导致精准识别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难度较大。建议进一步加强账户管理,推动实现“同业务、同监管”,维护支付市场公平秩序,加快支付生态和场景开放,促进网络支付业务互联互通,解决支付机构交易割裂和封闭问题,提高支付交易的透明度和真实性。此外,建议进一步提升跨机构、跨地区风险管理水平,对监测识别的突然大额交易、不符合客户画像特征的交易等疑似涉诈交易设置“静止期”,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加强账户和资金管控,同时采取更人性化的救济措施,提供便捷的线上解控渠道。
改进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模式。在电信网络诈骗宣传中,社会公众的参与度是宣传工作切实产生效果的关键。在当前的反诈宣传工作中,单向式传播是较为常见的宣传模式,例如公众号发布宣传推文、视频、张贴宣传标语、海报、发放宣传手册、表演反诈小品、脱口秀等,在这种模式下,社会公众被动接受信息,如果反诈宣传内容专业度过高、趣味性不足,很难引起社会公众的注意和警觉,宣传效果十分有限。更为有效的模式应是双向式传播,例如上门进行一对一交流,或者借鉴当下流行的直播互动,如果条件允许还可以利用VR虚拟现实等技术开展沉浸式传播,要点在于激发反诈宣传员的内生动力,增强情感投入,以平等交流而不是教导、灌输的方式,结合公众个人特征及其可能面临的诈骗类型开展针对性宣传,还可以运用同社区居民、同事、朋友等身边人(匿名化)的被骗案例进行宣传,激发社会公众的好奇心,提高社会公众对反诈宣传工作的接受度和参与度。同时,建议适当开展宣传效果检验,通过问卷调查、诈骗测试等方式形成闭环,充分了解社会公众对宣传内容的吸收度,以此量化宣传工作效果并不断改进,而不是过于关注发放宣传册数量、视频浏览量等指标。要想切实发挥反诈宣传效果,还需要充足的人力保障,建议充分发动基层单位、企业力量,将和群众的每一次接触都视为宣传机会,将反诈宣传融入和群众的日常沟通,常态化推进反诈宣传入脑入心。
(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作者所在单位意见)
(中国银联风险控制部反赌反诈课题组成员:徐蓉、杨永太、牛小伟、金涛、鲍奕、涂进鹏、朱青源、张万何、陈逸明、徐昊、史永婷、李嘉隆、徐英杰、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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