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源自我国古代的“聘礼”制度,“三书六礼”中的“纳征”系其前身。作为我国民间嫁娶活动中的一项传统习俗,彩礼兼具一定的社会与文化属性。随着时代的发展,彩礼的数量与形式虽有所变化,但给付彩礼这一婚俗依然存在,亦是我国法律的重要规制对象。
近年来,高价彩礼、“闪婚闪离”现象时有发生,涉及彩礼纠纷的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彩礼能否返还成为争议的焦点。为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从制度层面对涉彩礼纠纷给予了规则上的指引。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和《规定》内容,对彩礼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些许助益。
彩礼给付的法律性质
在探讨彩礼支付的本质属性时,相较于契约理论、证约定金理论等视角,当前学术界较为倾向于采纳的是赠与理论框架,其核心观点是将彩礼的交付视为一种民事法律范畴内的赠与行为。此理论进一步细化为三大流派:普通赠与论、附解除条件赠与论及目的导向赠与论。
具体而言,普通赠与论持论,彩礼的转移应遵循一般性赠与的法律规则,即一旦财物交付至对方手中,其所有权即行转移,婚姻的成败不影响赠与的有效性,受赠方无需因婚姻未成就而返还彩礼。相反,附解除条件赠与论则主张,彩礼的赠与附有特定条件——婚约的存续,一旦婚约解除,该条件成就,赠与行为即告失效,赠与人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彩礼。
然而,笔者经深入剖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后认为,普通赠与论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缺乏直接的成文法支撑。该条款明确指出,特定情形下,当事人可请求返还彩礼,包括未登记结婚、已登记但未共同生活、以及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等,且后两者需以离婚为前提。这实际上对普通赠与论提出了挑战。
同时,尽管附解除条件赠与论曾风靡学界,但在实践应用中亦面临解释困境。其“非黑即白”的判定逻辑难以适应复杂多变的司法实践,尤其是在判定彩礼返还比例时显得力不从心,难以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婚约解除的复杂性使得条件成就的正当性判断变得模糊,增加了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
综上所述,笔者倾向于将彩礼的支付视为一种以婚姻为终极目标的特殊赠与行为。尽管传统民法中,单一目的往往不具备直接的法律效力,但在彩礼这一融合了习惯法与成文法的特殊领域,婚姻目的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仅为区分彩礼与恋爱期间的普通赠与提供了清晰界限,还通过考量目的实现程度,为合理确定彩礼返还比例提供了有力依据。《规定》开篇即强调“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进一步印证了彩礼赠与的婚姻导向性,为处理相关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方向。
彩礼返还的规则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及其前身《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均未直接且详尽地阐述彩礼问题的法律规制。《解释》第五条虽然列举了彩礼返还的几种具体情形,但在面对当前社会频繁出现的复杂彩礼纠纷时,如“双方已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短暂”或“未登记结婚却共同生活并育有子女”的情况,其规定显得相对笼统,未能明确覆盖,导致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彩礼的返还与否及具体比例成为审理的焦点和难点。
以刘某彩礼争议案为例,此案凸显了现代彩礼纠纷的典型特征。案件中,男方与女方系同窗情谊发展而来,恋爱关系确立后,女方怀孕,随后双方按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男方家庭向女方转账大额资金,并后续有财物赠送,直至双方举办婚礼并育有一女,但始终未正式登记结婚。后因关系破裂,男方提出返还彩礼及相关费用的要求,而女方则以共同生活及子女抚养为由进行抗辩,认为部分款项应视为对孩子的抚养支持,其余则为普通赠与,不应退还。
此案的核心争议聚焦于两点:一是如何界定彩礼的具体范畴,即哪些财物应被纳入彩礼范畴进行考量;二是彩礼返还的判定标准,包括是否应返还、返还多少等具体问题。这两个争议点不仅是刘某案件的关键,也是处理类似彩礼纠纷案件时普遍需要深入探究的法律与情理交织的难题。因此,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既遵循法律规定,又兼顾社会习俗与公平正义,成为解决此类案件的重要课题。
(一)彩礼范围的认定
彩礼范围的明确界定,是处理彩礼返还问题的基石。若所涉财物并非彩礼,而是恋爱期间旨在加深情感的单纯赠与,那么此类行为则应遵循赠与法律的一般原则,即只要赠与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受赠人已自愿接受财产所有权,赠与即告成立,婚姻状况不影响其有效性,除非符合《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特定撤销情形。
在界定特定财物是否构成彩礼时,需紧密结合地方习俗与彩礼行为的“目的性”特征进行综合分析。例如,男方在婚前赠予女方的金首饰(如“三金”或“五金”),若能证明此类首饰在当地普遍被视为彩礼,并考虑到其价值、赠送时机及场合,若一般公众观念认为其具有促进婚约的意图,则应将其纳入彩礼范畴。正如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公布的彩礼纠纷典型案例所示,男方在结婚前夕向女方转账并明确标注为“彩礼”及“五金”的款项,即便其中“五金”未直接言明彩礼,但鉴于其符合婚礼习俗中的彩礼认知,亦被认定为彩礼。
关于彩礼与恋爱期间赠与的区分,《规定》第三条提供了明确指引,要求法院在审理时,应依据赠与目的、地方习俗、给付时间方式、财物价值及双方身份等多维度考量。特别指出,某些特定情形下的财物,如节日、生日的小额礼物、增进感情的日常开销等,不应视为彩礼。例如,某案例中男方长期小额转账给女方,其中包含5200元、1314元等具有特殊意义的金额,法院认为这些转账多为表达情感之用,且缺乏与彩礼相关的明确说明或关联性,故不被认定为彩礼。
进一步观察刘某案件,13万元款项的给付时机紧邻订婚仪式,且金额对于男方家庭而言显属大额,由男方家人直接转账给女方,结合其促进婚约稳定的意图,该款项应被合理视为彩礼,而非普通恋爱赠与或抚养费。相反,案中的笔记本电脑则因其性质及用途更偏向于个人消费,故不应被纳入彩礼范畴,女方无需返还。由此可见,在判断彩礼与否时,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保法律适用既符合当地习俗,又体现公平正义。
(二)彩礼返还的确定
在明确彩礼范畴之后,核心议题便转向彩礼返还的必要性及其比例设定,这在刘某彩礼争议案中尤为凸显。鉴于双方未正式登记结婚,按《解释》精神,女方原则上应全额退还彩礼。然而,鉴于双方已举办订婚、婚礼并育有子女,强制全额返还将忽视对女性权益的合理保护,也难以实现双方利益的均衡。
为统一此类案件的裁判尺度,促进司法公正,《规定》在《解释》框架内深化了彩礼纠纷的处理原则。特别是《规定》第六条,针对未登记结婚但已共同生活的情形,提出了更为细致的操作指南。它强调,法院在裁定彩礼是否返还及返还额度时,需全面考量彩礼的实际用途、嫁妆状况、共同生活时长、孕育情况(包括可能的流产、小产等)、双方过错及地方习俗等因素。这一修订不仅体现了对女性因孕育所承受身心负担的深切关怀,还通过“孕育情况”的宽泛表述,覆盖了更多可能的女性健康挑战。
彩礼的给予,本质上是以婚姻为指向的复杂行为,其目的蕴含了多重维度,如登记结婚、共同生活、繁衍后代等。依据《解释》第五条,我国法律体系中,登记结婚与共同生活被视为衡量彩礼返还与否的关键指标,尤其是登记结婚具有更高的决定性。因此,在双方已登记并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彩礼一般不予返还,除非存在特定例外。相反,对于未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情形,《规定》第六条倾向于支持彩礼的返还,但允许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调整返还比例,以体现公平。
综上所述,判断男方是否有权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时,关键在于双方是否完成了登记结婚与共同生活的双重条件。若任一条件未达成,则可视为彩礼给付目的未完全实现,男方通常有权主张部分返还。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未登记结婚并不自动赋予男方全额返还彩礼的权利,这一立场在最高人民法院过往的案例中已有所体现,体现了法律适用中的灵活性与人文关怀。
(三)诉讼主体的确认
在我国悠久的文化传统中,彩礼的交换往往超越了男女双方,深深地联结着两个家庭,特别是双方父母的角色不可或缺。《规定》第四条对此作出了明晰,指出在因婚约财产引起的法律争议中,婚约双方及其实际参与彩礼交换的父母均可作为共同诉讼的参与方,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而在离婚诉讼中,若涉及彩礼返还的诉求,则诉讼主体应严格限定为夫妻二人。
此规定的背后逻辑,首先在于认可了父母在彩礼事宜中的实际参与和知情状态,其出资或接收行为可视为与子女共同决策的结果,体现了家庭内部的紧密联系与共同意志。其次,鉴于地域习俗的多样性,彩礼的流转方式千差万别,有的直接通过男女双方,有的则经由双方父母之手。在此情境下,《民法典》的灵活性原则得以体现,即在法律框架内,尊重并融入地方习惯,只要这些习惯不违背社会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因此,在处理彩礼纠纷时,虽然原则上以婚约双方为诉讼主体,但根据实际情况和地域习惯,可适当将父母纳入诉讼范畴,以全面反映事实真相,促进纠纷的公正解决。然而,在离婚诉讼的语境下,由于其核心在于调整夫妻间的人身与财产关系,故不应将父母等外部因素纳入,以保持诉讼的纯粹性与针对性。若离婚过程中涉及需第三方参与的财产分配问题,则应另行处理,以维护诉讼的清晰与高效。
综上所述,通过对不同案由下诉讼主体的差异化规定,不仅确保了法律适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还兼顾了社会习惯与个案的特殊性,有助于在复杂的彩礼纠纷中准确界定事实,高效解决争议,最终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涉彩礼纠纷的规则完善
尽管《民法典》及其配套司法解释和最新的《规定》在解决彩礼相关纠纷上提供了法律框架,但实际操作中仍存有灰色地带,特别是嫁妆这一并行于彩礼的传统婚俗,其处理方式与彩礼返还规则是否应保持一致,尚缺乏明确指引。鉴于彩礼与嫁妆在传统观念中承载着不同的权利与义务,探索二者间的和谐共存之道成为亟待解决的课题。
鉴于法律规则的局限性,笔者认为,公序良俗原则可作为填补法律空白的灵活工具。依据《民法典》精神,任何民事活动均不得违背社会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此原则旨在设定私权行使的边界,剔除与社会主流价值观相悖的习俗,维护社会整体秩序与法律体系的统一。然而,运用公序良俗时亦需审慎,确保其作为最后一道防线的适度性,避免过度干预个人自由。
近年来,针对社会上日益严重的高额彩礼现象,中央层面已展开积极治理,旨在恢复彩礼作为祝福而非负担的本真意义。为此,笔者建议,可将超出合理范围的高额彩礼视为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具体判定标准可依据地方政策或居民收入水平等客观因素综合考量,以引导社会风气回归理性。
最终,婚姻的本质应建立在深厚的情感基础之上,彩礼作为习俗之一,其象征意义远重于经济价值。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摒弃将彩礼作为婚姻门槛的扭曲观念,遏制攀比之风,让婚姻回归爱情与责任的纯粹本质。婚前双方应秉持真诚与理解,基于家庭经济实际合理商定彩礼事宜,确保这一传统习俗不成为家庭的沉重负担,而是增进双方情感与家庭和谐的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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