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里,中小学生外出增多,除了公共交通工具,骑车也是很多大孩子的选择。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但是,很多没有达到法定骑车年龄的孩子以及他们的家长并没有把这条规定当回事。未成年人骑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给双方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案例。
15岁少年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纠纷
小李和小赵是体校同学,事故发生时两人均为15岁未成年人。那天,小赵骑电动车载乘小李外出,骑行过程中与张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小李受伤。
北京通州法院法官助理 蔡爽: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电动车的小赵负主要责任;驾驶小轿车的张某负次要责任;搭乘电动车的小李无责。事故发生后,小李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小赵的父母为小李垫付部分医药费。
事后,小李将小赵及其父母、小轿车司机张某及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共同赔偿小李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伤残器具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合计25万多元。
法院:《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判案依据之一
虽然《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李作为乘车人无责,但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并不只看《交通事故认定书》。
主审法官 齐茜:我们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之一,而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分配不应当必然或仅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为准,而应当结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进行综合考虑。
事发时,小李和小赵均15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认为,他们能够且应当对驾驶与乘坐电动车的危险性和注意事项有一定认知。
齐茜:小赵知道自己不满16岁,不能驾驶电动车,但仍驾驶电动车搭载小李出行,而小李明知小赵不具备驾驶电动车的能力却自愿搭乘,所以他们俩对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张某驾驶机动车行驶在道路上,未尽到注意义务,他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
法院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认定小李自行承担10%的责任,小赵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对小李的合理损失承担 50%的赔偿责任,张某对小李的合理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由于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因此就张某承担责任的部分,应由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小李的合理损失,超出部分再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按照责任比例赔付。
齐茜: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小李各项损失共计19.8万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小李1.6万余元;扣除先行垫付费用以外,小赵的父母再行赔偿小李1.4万余元。
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须达法定年龄
生活中,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路上驾驶电动车的现象并不少见,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蔡爽:电动车的车速较快,但操控稳定性不佳,自身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而未成年人生活经验不足,对交通法规了解较少,遇到紧急情况的应变能力差,在骑电动车时经常出现载人、逆行、随意变道等行为,极易造成交通事故。因此,未成年人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超越自身年龄范围骑电动车出行。
法官强调,未成年人骑电动车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未成年人有财产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同乘受害方是否担责,该如何判断?
蔡爽:此类案件,《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无责不等同于不承担任何责任,应当结合当事人的智力水平、对特定危险行为的认知能力,综合判断其对事故后果是否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搭乘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者是成年人,可能承担的责任比例更大。
可能承担责任的第三方还有谁?齐茜分析: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出借电动车,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和损害后果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共享电动车的经营者,对其投放的车辆未张贴提醒标识或未尽到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均可能对事故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还提示,未成年人骑电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蔡爽:学生过暑假,但“安全”不放假。保护未成年人的出行安全,监护人须把好第一关,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时刻提醒未成年人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学校、社会各方须共同努力,为未成年人平安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法官强调,未成年人骑电动车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未成年人有财产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同乘受害方是否担责,该如何判断?
蔡爽:此类案件,《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无责不等同于不承担任何责任,应当结合当事人的智力水平、对特定危险行为的认知能力,综合判断其对事故后果是否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搭乘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者是成年人,可能承担的责任比例更大。
可能承担责任的第三方还有谁?
齐茜: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出借电动车,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和损害后果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共享电动车的经营者,对其投放的车辆未张贴提醒标识或未尽到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均可能对事故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还提示,未成年人骑电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蔡爽:学生过暑假,但“安全”不放假。保护未成年人的出行安全,监护人须把好第一关,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时刻提醒未成年人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学校、社会各方须共同努力,为未成年人平安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骑车提示
马路不是竞技场
行车安全也不是儿戏
出行骑车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文章来源:省妇儿工委办转自应急管理部宣教中心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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