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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多个朋友多条路”
大家在一起聚聚会聊聊天
喝喝酒 解解闷
都是对忙碌生活的一种调节
但是
喝酒后再开车送朋友回家
这份热心就不可取了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不仅仅是一句口号
更是保障自身和他人
生命财产安全的“平安符”
滨州交警加大警力投入
严查酒醉驾交通违法行为
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酒醉驾
案 例 曝 光
邹平:张某某 59mg/100ml
7月28日21时,张某某驾驶牌号为鲁MQ***2的小型汽车沿邹平魏纺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方明珠东门路段,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开发区交警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59mg/100ml。
经过询问得知,当天晚上聚会喝了三瓶啤酒,觉得酒量好没什么事,就开车去送同事,没想到会被查住,张某某后悔不已。
张某某被依法处以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处罚。
经济开发区:张某 22mg/100ml
7月14日15时53分,张某驾驶牌号为鲁SY****小型面包车行驶至长江一路太阳湖环岛以南100米,执勤民警对该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室酒味很大,疑似驾驶员酒后驾驶机动车。
随后,民警对驾驶员张某进行酒精测试,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是22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开交警依法对其处以罚款1000元,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沾化:赵某 32mg/100ml
7月28日23时30分左右,赵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X***99的小型普通客车被沾化大队二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32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赵某被依法处以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行政处罚。
滨城:王某龙 92mg/100ml
7月28日21时13分,滨城交警在滨北办事处梧桐七路凤凰二路以南200米查处重点违法行为时,对车牌号为鲁E61***进行检查,发现驾驶员王某龙有酒后驾驶嫌疑,随后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测试结果为92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随后,执勤民警将王某龙带至医院提取血样样本,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博兴:李某某 45mg/100ml
7月30日凌晨5时左右,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博兴县曹兴路口东3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为45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民警依法对李某某处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惠民:马某 50mg/100ml
7月26日23时9分许,惠民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执勤民警在惠民县文安路劳动局西100米处,对无牌的电驱动四轮汽车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马某有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民警示意马某停车接受检查,并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5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民警依法对马某处以罚款2000元。
无棣:杜某某 57mg/100ml
7月25日22时56分,杜某某驾驶牌号为鲁AP***3小型轿车沿鲁北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鲁北中路中段时,被无棣交警当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57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民警依法对杜某某处以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行政处罚。
对涉嫌醉酒驾驶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终生禁驾。
1.于伟,驾驶证号3723251989****0812,2024年7月28日驾驶的鲁MK801W车辆在渤海二十一路聚龙花园小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101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
2.王金龙,驾驶证号2302311987****0516,2024年7月28日驾驶的鲁E61S85车辆在滨北办事处梧桐七路凤凰二路以南200米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92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
3.朱晓明,驾驶证号3723231990****3611,2024年7月27日驾驶的鲁MFA2517车辆在河流镇环乡路32公里69米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182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
4.武学聪,驾驶证号3709821986****2279,2024年7月26日驾驶的鲁M6Q909车辆在北海大道与中海北路以南1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122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
5.邓志磊,驾驶证号3723012001****1912,2024年7月26日驾驶的鲁MM1C83车辆在黄河三路渤海七路路口以西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90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
6.陈花晶,驾驶证号3723241988****5341,2024年7月25日驾驶的鲁MF53697车辆在棣新一路与海丰十一路路口西100米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89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
7.刘新利,驾驶证号3723011988****2919,2024年7月25日驾驶的鲁MT0X21车辆在渤海四路黄河十四路以北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144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
8.徐铁头,驾驶证号3723241974****5059,2024年7月23日驾驶的鲁M88F28车辆在疏港路与孵化器园区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130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
9.赵瑞勇,驾驶证号3723251969****0473,2024年7月22日驾驶的鲁MKH259车辆在沾化区富国路万博文印店门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169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
10.于俊峰,驾驶证号3723211991****7150,2024年7月20日驾驶的鲁MP235P车辆在黄河八路西外环以东300米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116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
对以下驾驶人酒后驾驶行为,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罚款,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
1.李俊聪,驾驶证号3723282000****091X,2024年7月30日驾驶的鲁M188DJ车辆在博兴县曹兴路与205国道交叉口东3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45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2.李宏军,驾驶证号2302291982****2716,2024年7月29日驾驶的津F7H918车辆在滨州市沾化区滨海镇临港产业园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35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3.孙乐乐,驾驶证号3723281997****0016,2024年7月26日驾驶的鲁M234JX车辆在博城五路与胜利一路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1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4.刘栋,驾驶证号3723281968****0352,2024年7月27日驾驶的鲁M6821L车辆在县道博安路县道博安路院庄村北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43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5.马斌,驾驶证号3723211980****0032,2024年7月28日驾驶的鲁M3N258车辆在惠民县北门大街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62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6.吴晓明,驾驶证号2114221991****0059,2024年7月28日驾驶的辽P8W182车辆在滨海镇临港产业园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40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7.张学凯,驾驶证号3723302003****4215,2024年7月28日驾驶的鲁MQ9V12车辆在魏纺西路东方明珠东门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59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8.孙建昌,驾驶证号3723281973****1850,2024年7月28日驾驶的鲁MZ629D车辆在陈户乡镇路官王村东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69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9.李效勇,驾驶证号3723011978****0098,2024年7月26日驾驶的鲁MDA8507车辆在邹平市魏桥镇世纪路南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5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10.王希胜,驾驶证号3723241973****4419,2024年7月27日驾驶的鲁MB9V91车辆在港城路与胡台沟路交叉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4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1.单大勇,驾驶证号3709211980****5438,2024年7月28日驾驶的鲁MQ5910车辆在黄河八路渤海九路路口南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63mg/100ml,系二次酒后驾驶行为。
2.李磊,驾驶证号3716211998****3510,2024年7月27日驾驶的鲁M285DK车辆在惠民县武定府路城市艺墅小区附近处被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35mg/100ml,系二次酒后驾驶行为。
3.牟德利,驾驶证号3723281981****211X,2024年7月24日驾驶的鲁MU887K车辆在新城二路名士豪庭东门处被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65mg/100ml,系二次酒后驾驶行为。
4.马彬彬,驾驶证号3723211992****6250,2024年7月24日驾驶的鲁M357F1车辆在兴福镇隆发路被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65mg/100ml,系二次酒后驾驶行为。
5.董天宇,驾驶证号3723281997****0611,2024年7月24日驾驶的鲁ML987Y车辆在博兴县兴福镇被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46mg/100ml,系二次酒后驾驶行为。
6.于永林,驾驶证号3723281976****3339,2024年7月23日驾驶的鲁MG3K65车辆在博城五路与胜利一路交叉口被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75mg/100ml,系二次酒后驾驶行为。
酒驾醉驾害人又害己!
为了自己、亲属、朋友和公共安全,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切勿心存侥幸、切勿以身犯险、切勿以身试法!
亲朋好友也要劝阻酒驾醉驾行为,共同做到遵法守规、安全文明出行。
交警提醒
千万别侥幸、无畏地酒后驾车
白天黑夜全时段
全市各县市区、乡镇道路全覆盖
酒驾、醉驾零容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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