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在古代历史上,女子穿的稍微暴露一点儿的衣服都会受到世人的异样眼光,就算只是露一下胳膊。那么皇帝的妃子更是要严格遵守礼教不得有半点儿的逾越,可是在历史上,珍妃却被慈禧扒去衣服当众杖刑,这绝对是对一个女子的最残忍的侮辱。那么究竟珍妃犯了什么事情呢?那古代杖刑又是什么呢?
杖刑,隋唐以来五刑之一。杖刑是指用荆条或大竹板拷打犯人的一种刑罚,杖作为刑种始自东汉。南朝梁武帝定鞭杖之制,杖以荆条制成,分大杖﹑法杖﹑小杖三等。杖刑一般是“去衣受杖”,脱掉中衣(内衣),直接用毛竹、木板打臀部。
杖刑,古代五刑之一。五刑分别为笞、杖、徒、流、死。以上几种主要是针对男性犯人的,对于女性犯人,五刑则是指:刑舂,拶刑,杖刑,赐死,宫刑。南朝梁武帝定鞭杖之制,杖刑一般是“去衣受杖”,脱掉中衣(内衣),直接打臀部。
梁颁有“杖令”,规定杖用生荆制作,长六尺,有大杖、法杖、小杖三种。大杖大头围一寸三分,小头围八分半;法杖大头围一寸三分,小头五分;小杖大头围一寸一分,小头极杪(《隋书·刑法志》)。北魏开始把杖刑与鞭刑、徒刑、流刑、死刑并列,为五刑之一。
隋代废止鞭刑,以杖刑代之,另立笞刑,以代替原来的杖刑。隋杖刑分五等: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凡所犯重于五十笞者,则入于杖刑。唐代杖刑跟隋一样。唐律规定:杖皆削去节目,长三尺五寸。讯囚杖,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二分二厘;常行杖,大头二分七厘,小头一分七厘;笞杖,大头二分,小头一分五厘。并且规定:“决杖者:背、腿、臀分受。”“杖长短粗细,不依令者笞三十。”宋代的法杖尺寸略大:“长三尺五寸,大头阔不得过二寸,厚及小头径不得过九分”,重量不得超过十五两,且“不得以筋、胶及诸物装钉”。
明代杖刑依唐、宋制,其数自六十至一百,以十为差。杖以大荆条为之,削去节目,长三尺五寸,大头径三分二,小头径二分二。犯徒刑、流刑罪皆以杖作为附加刑。徒一年加杖六十,一年半加杖七十,二年加杖八十,二年半加杖九十,三年加杖一百;流刑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皆加杖一百。又行折杖之制,以五折十。
清代杖刑沿袭明制,其不同者:杖用大竹板,长五尺五寸,大头阔二寸,小头阔一寸五分,重不过二斤。清初沿明代以五折十之制,康熙时改为四折除零,即杖六十除零折二十板,七十除零折二十五板,八十除零折三十板,九十除零折三十五板,一百折四十板。光绪所宠爱的珍妃,就曾被慈禧下令褪掉衣裤让执纪太监胖挨了一顿。至清末,杖刑始废。
可想而知,珍妃身为宠妃,被慈禧扒去衣服进行杖打,真的是侮辱。而且在清朝的历史上,皇妃遭受这样的处罚还是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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