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起,我市正式执行进一步完善医保支持积极生育政策有关措施,从保障参加职工医保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待遇、实行生育津贴“免申即享”等7个方面,全面提升我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生育医疗保障待遇。
1
完善参加职工医保人员
生育医疗待遇
按8.5%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生育时处于正常参保状态并满足连续缴费6个月及以上的(不含生育当月,不含暂停、中断参保后补办参保月份),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规定的天数计算,一次性发放。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统一按8.25%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依照上述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2
保障参加职工医保灵活就业人员
生育医疗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时处于正常参保状态并满足连续缴费6个月及以上的(不含生育当月,不含暂停、中断参保后补办参保月份),可享受职工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补助金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分娩的,享受生育补助金待遇,标准为:安徽省上年度月平均最低工资第一档÷30天×98天,一次性发放。
3
落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参加生育保险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从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之日起,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生育保险。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征收)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缴费比例按照企业单位缴费比例确定,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参加生育保险期间生育的,享受企业职工同等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津贴按照本人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和实际产假天数计算,一次性发放。
4
扩大产前检查费用支付渠道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产前检查费用经生育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可由本人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
5
实行生育津贴“免申即享”
按照企业生育保险缴费率缴费且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的参保女职工,无需提交申请,医保经办机构通过医保信息平台直接获取生育结算相关信息,核定发放生育津贴。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奖励政策规定的,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按规定增加的产假天数计发生育津贴。
6
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技术项目
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综合考虑医保(含生育保险)基金可承受能力、相关技术规范性等因素,在省医保局部署下,逐步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技术项目按程序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7
实行新生儿“出生即参保、
落地即享受”政策
新生儿出生90天内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来源:马鞍山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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