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巴黎奥运会的热烈进行,全球的目光聚焦于这场体育盛宴,每一场精彩绝伦的比赛都牵动着亿万观众的心弦。在这激情四溢的时刻,我们共享着夺冠的喜悦或失手的遗憾,但请记得,在享受体育带来的激情和快乐的同时,网络空间中的言行举止同样需要法律的约束与道德的指引。
警钟长鸣: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拒绝网暴,守护运动员尊严
在社交媒体上,关于运动员的讨论往往热烈而多元,但任何形式的网络暴力都是不可接受的。近年来,发生了多起因奥运健儿失利未进入决赛或未取得奖牌而网暴奥运健儿的事件。在网上言语攻击、恶意抹黑、侮辱诽谤奥运健儿,侵犯了其名誉权,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网络暴力信息,是指通过网络以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形式对个人集中发布的,含有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煽动仇恨、威逼胁迫、侵犯隐私,以及影响身心健康的指责嘲讽、贬低歧视等内容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谣言止于智者,造谣必究
在信息爆炸的时代,谣言往往比真相传播得更快。关于参赛选手的虚假信息、不实传闻,不仅误导公众,还可能对运动员的职业生涯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请记住,每一次转发前都应三思而后行,核实信息的真实性,拒绝成为谣言的传播者。造谣者终将面临法律的严惩,让我们携手维护网络空间的清朗。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远离赌博,守护体育精神
体育竞技的魅力在于公平竞争与不懈追求。然而,随着网络的普及,有些观赛者每逢体育赛事,利用网络投注赛事进行网络赌博。这不仅违背了体育精神,更是违法行为,按照其情节严重程度,公安机关将会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让我们用文明、理性的网络言行
为运动员们加油助威
共同守护这份来之不易的体育盛宴
让我们携手努力
让网络空间成为传播正能量
弘扬体育精神的坚实阵地!
来源:公安部网安局、中国政府网、云南广播电视报、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虹口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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