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工伤保险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
那么,非法用工人员、非全日制员工等一些特殊人员的工伤问题应如何处理呢?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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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所称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指的是,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非法用工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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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非法用工中发生工伤,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由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
非法用工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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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一次性赔偿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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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用工的赔偿标准,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所谓“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注意事项】
1. 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2. 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非全日制用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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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中并不包括个人、家庭、无营业执照单位等用工主体聘用劳动者情形,实践中把这种用工情形划分为雇佣关系。
此外,非全日制用工之下的劳动者是可以与多个用工单位建立用工关系。
非法用工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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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级至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总结来说,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非全日制劳动者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可依法为劳动者申报工伤,劳动者可以享受工伤待遇。若用人单位没有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则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劳动者在多个用人单位工作,因工作受伤的,由受伤单位申报工伤,或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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