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
关于启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公示
为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行车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潍坊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启用G25长深高速、S6济潍高速、S21新董高速潍坊段区间测速执法取证设备。现对以下区间测速路段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后,依法将公示路段纳入区间测速范围,对超速违法行为进行管理。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文明驾驶,平安出行。
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公示表
潍坊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8月8日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公示表
所在高速公路
区间起点
区间终点
设备类型
S6济潍高速潍坊方向
89KM+870M
107KM+640M
区间测速
S6济潍高速济南方向
108KM+048M
90KM+036M
区间测速
S21新董高速董家口方向
34KM+086M
59KM+800M
区间测速
69KM+880M
84KM+750M
区间测速
100KM+590M
119KM+180M
区间测速
S21新董高速新河方向
119KM+295M
100KM+660M
区间测速
84KM+850M
69KM+930M
区间测速
59KM+890M
34KM+224M
区间测速
G25长深高速长春方向
1410KM+800M
1398KM+550M
区间测速
抓拍地域范围及抓拍违法行为
区间测速路段内通行车辆的“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百分之二十,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等超速类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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