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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猫引发的辞退风波 | 至正-法官札记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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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笔:梅松松

民庭法官

(更多风采见文末)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遵守劳动纪律、遵从职业操守是劳动者应尽的基本义务,也是企业规范劳动者行为、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保障。职场中,部分岗位的工作性质导致该岗位员工拥有较多参与商务交往、接受经济利益输送的机会。此类岗位的员工应当如何把握与合作商交往的尺度与界限呢?近期,我们审理了这样一起因商务交往引发的劳动纠纷案。

员工因“猫咪事件”被开除

2019年11月,王女士入职一家贸易公司任品牌经理。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特别是与承包商、转包商、供应商、消费者或任何其他与公司发生交易的人有直接接触的员工,应避免任何导致其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行为,或者可能出现该等利益冲突的情况。《员工手册》对遵守保密规定,维护公司形象和声誉等也做了相关规定。《员工手册》明确,员工如出现违规情形,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2022年2月12日,王女士从某供应商工作人员处获取一只猫咪。

2023年1月,公司收到的关于王女士收受供应商赠送名贵品种猫的举报材料,遂对此事展开调查。在调查期间,王女士向公司多名高管群发电子邮件,邮件中包括对公司就收猫事件进行调查的工作人员和举报人的不满,还披露了其工资情况、公司对其合规调查的相关内容等。

贸易公司认为,王女士在职期间存在违反《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的行为,不正当收受供应商人员赠送的名贵品种猫,擅自群发对公司、同事不满的邮件,对同事进行侮辱、对公司进行贬损,在群发的邮件中披露其薪资情况、公司对其合规调查相关内容等保密信息。贸易公司认为,王女士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遂于同年1月12日向王女士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双方由此产生争议,王女士先后提起仲裁、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领养”还是“馈赠”

王女士主张,从供应商工作人员处收到的猫是“领养”而非“馈赠”。

公司则主张,王女士经供应商工作人员安排,从猫舍领取猫咪后,由该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猫舍转账15500元。公司还提供了王女士与供应商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记录显示,王女士曾向该工作人员发微信称“等我的猫猫”,对方明确告知王女士“你的比较名贵”“给你准备的是一只独一无二的英短”等。

一审法院认为,王女士主张猫咪是领养的,但是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王女士收受猫的行为确有不当,公司针对王女士收猫事件展开调查是合理的,如王女士对调查结论有异议,可以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反映其意见。但王女士未履行该程序,却擅自群发电子邮件,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而邮件中的措辞又包含对收猫事件调查人员、公司的负面评价,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已构成严重违纪。因此,一审法院对王女士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王女士不服,上诉至上海二中院。

商务交往中应保持审慎

收到这起案件后,合议庭阅看了王女士与供应商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其中并无任何关于“领养”的描述,而是显示猫存在一定价值。在公司对此事的调查过程中,王女士也曾表示收猫行为是一个失误,表明王女士知晓从该工作人员处收受物品是不恰当的。

合议庭认为,王女士作为贸易公司品牌经理,其职务与供应商工作人员有直接利害关系。该公司《员工手册》明确规定,与供应商的交易应当保证不会接受过度频繁或者过于慷慨的招待。因此,王女士理应在与该工作人员交往过程中,避免任何导致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行为。尤其是收受任何物品时,应保持审慎的态度,及时向公司披露从供应商工作人员处收到的物品,以避免利益冲突。

其后,王女士向公司高管群发电子邮件,而邮件中的措辞又包含对收猫事件调查人员、公司等的负面评价,该群发邮件的行为对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已构成严重违纪。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解除与王女士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最终,上海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心语:

审查劳动者违纪行为严重程度的标准,本质是在劳动者保护范围与用人单位自主经营权限之间做出权衡。司法实践中应从效力与程序层面对企业规章制度进行独立审查判断,不宜机械地将规章制度规定作为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的唯一标准。一方面要判断企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是否有约束力,包含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劳动者是否知晓规章制度内容等;另一方面结合劳动者的行为性质、职位职责因素、用人单位性质、造成损失或影响程度等进行程度审查,综合认定涉企规章类争议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是否合法合理。

此外,廉洁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题中之意。用人单位制定的廉洁管理制度有助于防止商业贿赂,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将反商业贿赂写入用人单位员工手册或其他规章制度中,明确具体红线行为与惩处手段,并经民主公示程序,做好反商业贿赂的书面留痕与正负激励。劳动者在学习用人单位的廉洁制度后,应明确知晓工作、生活中都应廉洁自律。倘若劳动者并未以实际行动践行廉洁要求,用人单位可据此认定劳动者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合法解除劳动关系。

最后,劳动者应增强维权意识,提高维权理性与能力,一旦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也应当依法理性维权,合理表达诉求,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特别是对法律更为了解的新生代劳动者,其进入职场后权益诉求更加多元化,但作为职场“少年”,避免冲动式维权是进入职场后的一门必修课。只有合理反映利益诉求,才有利于劳动纠纷的妥善解决,切莫“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让自己从“维权者”变成“违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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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松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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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翟珺

人像摄影 | 施蕾

版面编辑 | 周彦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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