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迫使其他股东购买自己的股份,
一学校股东竟采取不理智的方式
“唱衰”学校?
近日,佛山一学校向法院
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保护自身名声!
案情简介
顺德区某学校的投资人及创始人之一李某因为学校收益微薄,产生了不良情绪,用多种方式胁迫其他股东以高价收购承接其股份,但并没有得到回应。
2024年6月,李某向当地教育局扬言学校准备“倒闭”,小范围跟部分家长说学校“办不下去”,声称自己将通过锁住学校大门、拉横幅等方式,通知学生家长不要缴纳学费、安排学生转校等,以此希望达到学校无法继续经营,其他股东被迫收购其股份的目的。某学校认为这将严重影响自身经营与学生安全,遂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因收益不佳,扬言要实施的行为明显会造成某学校名誉的贬损和学生安全的危害,从而严重影响学校后续的长久经营,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损害后果扩大或难以弥补。李某应立即停止各项损害被申请人名誉权的行为。
某学校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法院遂依法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李某以横幅、发传单等形式,实施散布损害某学校名誉权的行为。如李某违反禁令,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面临罚款、拘留甚至刑事处罚。李某对经营某学校产生的分歧,可另循法律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
法官说法
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不仅仅是保护自然人,同样适用于具有人格利益的非自然人主体,如法人、非法人组织等。本案中,李某虽只是扬言将作出系列行为,但某学校作为独立的教育机构,其名誉权直接关系到学校的经营发展、社会评价及学生家长的信任度,李某的行为容易让学校陷入破产困境,存在较大的现实性及紧迫性。本案的裁定进一步丰富了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的适用范围和司法实践。
在传统观念中,人格权往往被视为自然人的专属权利,而本案的审理和裁定,明确了非自然人主体同样享有并应受到法律保护的人格权。这不仅是对《民法典》立法精神的深入理解和贯彻,也是对新时代下社会经济发展中各类主体权益保护需求的积极回应。通过司法裁判的示范效应,可以引导社会公众认识到,无论是自然人还是非自然人主体,其人格权都应得到平等、充分的保护。任何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作为非自然人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成功案例,该案不仅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借鉴,更在全社会范围内强化了人格权保护的法律意识和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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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顺德法院
编辑:罗令宙
审校:吕慧敏、冷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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