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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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靠背”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第三方的履行作为付款方履行付款义务的条件。
“背靠背”条款多发生在商事领域,尤其是建设工程领域,其核心是以发包人支付为前提,目的是转移承包人的支付风险、减轻其资金压力。
“背靠背”条款一般被认为属于附条件条款,理由是:第三方的支付行为发生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后,属于将来发生的事实,第三方履行支付义务并非必然会发生的事,该条件是否能成就、何时成就均不确定,第三方支付行为属于附条件。
对“背靠背”条款的效力,尚无直接法律规定。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背靠背”条款如果是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多认定为有效。
但同时,为防止债务人滥用“背靠背”条款,司法实践中都主张综合考量合同签约履约情况及债权人期待利益等因素,在第三方履行不能、债务方怠于向第三方主张权利、债务方对第三方存在违约行为等情形下,对适用“背靠背”条款予以限制或排除适用。
本次人民法院案例库新增的三个涉及“背靠背”条款的案例,均未支持适用该条款。
【案例一】广西某物资公司诉某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该纠纷是发生在承包方与材料供应方之间的付款纠纷。
最高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买方(工程承包方)“应当独立承担业主方不能支付工程款的商业风险”、“将业主单位支付款项作为案涉货款的支付条件并不符合广西某物资公司(卖方)的合同目的”。
【案例二】上海某建设公司诉上海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认为,当建设工程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且已交付使用,且第三方业主因进入破产程序导致能否及时足额支付总包方工程款出现极大不确定性时,分包方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三】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诉某建筑公司北京分公司、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法院认为,如果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总包方以合同约定业主方付款系总包方向分包方付款条件为由拒绝支付分包方款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可以简单总结,第三方履行不能、债务方怠于向第三方主张权利、债务方对第三方存在违约行为和虽涉建筑工程但是供货合同关系等情形下,法院可倾向于对“背靠背”条款予以限制或排除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最高人民法院法〔2024〕92号)中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
据此,上述案例对此后的类案判决将有法定参考作用。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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