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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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务人被强制执行的,债权人有权申请直接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当第三方接到履行债务的通知时,其对债务的态度和反应将直接影响其法律地位和权益。
如果第三方接到履行债务的通知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会有什么后果?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大庆石油某公司与大庆某自动化仪表公司、大庆某金属防腐公司执行复议案》中明确:
第三人未在履行到期债务通知限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即丧失豁免执行的程序利益,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对其强制执行。
那么如果未在限定期限提异议而被执行的,如何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到期债权执行中第三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等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2005〕执他字第19号)作出了阐释:“……二、第三人在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并不发生承认债务存在的实体法效力。第三人在法院开始强制执行后仍有异议的,应当得到司法救济。”
据此,在执行中,第三人还可以就债务履行期是否届至,债权数额是否确定等提出抗辩,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实质审查。
综上,对于第三方而言,接到履行债务的通知后,必须认真对待并及时作出反应。
由于在未经审判程序对实体审理的情况下,直接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原则上需要第三人认可到期债权。如果认为自己不应承担债务或有其他合法理由,应在限定期限提出异议来阻却执行。
如果未在限定期限提异议而被执行的,仍可在执行过程中提出执行异议,按照相应救济途径维权。
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最高人民法院法〔2024〕92号)中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
据此,上述案例对此后的类案判决将有法定参考作用。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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