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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肇庆市查处燃气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第九批)
为进一步规范燃气经营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城镇燃气领域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切实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近日,肇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梳理了一批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希望大家以案为鉴,坚决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今天为第九批典型案例~
案例二十五佛山市某液化石油气公司未按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23日,高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佛山市某液化石油气公司向位于高要区金利镇的某铝业厂销售供应液化石油气,涉嫌未按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处理依据及结果:经调查取证,认定该液化石油气公司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高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液化石油气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0.66万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十六 端州区某燃气公司未按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7日,高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端州区某燃气公司向位于高要区大湾镇的餐饮店销售供应液化石油气,涉嫌未按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处理依据及结果:经调查取证,认定该燃气公司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高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燃气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2.3万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十七怀集县郭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基本案情:2023年11月8日,怀集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接到怀集县公安部门提供的案件线索,称一三轮车驾驶员涉嫌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怀集县城管局执法人员接到线索后现场依法暂扣15公斤重汽瓶14个,5公斤重汽瓶2个,采取证据保留措施,将气瓶转移到安全的储存点,依法对该案件展开调查。
处理依据及结果:经调查取证,认定郭某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怀集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郭某作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肇庆人民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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