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抽样数量抽取样品2套,其中1套作为检验样品,1套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电子门锁(GB 21556—2008)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锁舌轴向静载荷
GB21556-2008
2
锁舌侧向静载荷
GB21556-2008
3
执手承受静压力及扭矩
GB21556-2008
4
环境适应性(高温、低温)
GB21556-2008
5
绝缘电阻
GB21556-2008
6
泄漏电流
GB21556-2008
7
抗电强度
GB21556-2008
8
安全性要求(过压运行、阻燃)
GB21556-2008
9
防破坏报警功能
GB21556-2008
10
电源性能(电池容量、欠压、电源适应性)
GB21556-2008
表2电子门锁(GA 374—2019)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外观
GA 374-2019
2
使用权限管理
GA 374-2019
3
主锁舌伸出长度
GA 374-2019
4
主锁舌灵活度
GA 374-2019
5
电源电压适应范围
GA 374-2019
6
阻燃
GA 374—2019
7
抗电强度
GB 16796—2009
8
绝缘电阻
GB 16796—2009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21556—2008 锁具安全通用技术条件
GA 374—2019 电子防盗锁
GB 16796—2009 安全防范报警设备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3.3 综合结论判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明示质量要求,未达到××标准规定”。(注:××为具体标准名称)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信息来源: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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