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事敢这样做?法院这么判合理合法吗?败诉的一方冤不冤?南京市鼓楼法院披露了一个案子,建议谈恋爱或准备谈恋爱的人,一定要了解一下。
基本案情:说一对男女恋爱期间,签了一份《赠与合同》,男方把自己名下一处有贷款的房子无偿赠与女方,并表示房屋剩余贷款由男方自行承担,这份《赠与合同》还办了公证。后来双方感情不和分手,女方以男方不过户房产、不履行赠与合同为由到法院起诉。大家觉得分手后这房该过户给女方吗?男方有权撤销赠与吗?
关于赠与有一个常识,在赠与完成前,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所以,赠与的房产如果没过户,通常是可以随意撤销的。但本案,法院判决要求被告三个月内还清案涉房屋贷款并办理涤除抵押权手续,将该房屋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
为什么法院不支持男方撤销赠与呢?法院引用的是《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本案的赠与合同就是经过公证的,而且赠与未附任何条件,甚至在公证处的询问笔录中,男方不但表示知道“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以随意撤销、该赠与不附条件”,还表示过“如贷款没有还清且需要办理变更手续时,我会提前清偿完毕并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可以说在办理公证时,未来可能“挽救”男方的活路,基本都提前被封死了,所以法院才会那样的判决!
对这个判决结果,大家有什么感觉?杨律师觉得从法律上,法院的判决似乎是有相应依据的,但从日常生活经验上讲,总是觉得有点不协调,别扭,不知道大家有没有这种感觉。
法院没介绍双方的其它相关情况,比如男方个人资产情况、房屋的价值高低,还有男方为什么要把房赠给女方,又为什么要搞这么严谨公证?双方后来为什么分手?
假如男方是大款,这套房对他不算啥,就愿意因为恋爱赠给女友,有钱任性,估计公众普遍可以接受。
但假如男方是打工的,掏空了家里几个钱包付首付,谈恋爱时为示好女友不顾一切才赠与的,说是没附条件,实际是想着结婚的,现在分手不但房子要过户给女方,还得负责把贷款还清,这结果正常人很难接受吧?
恋爱分手,对一般财产的赠与和大额财产的赠与,法院的处理规则是不一样的。小额财产的赠与分手是不还的。但如果赠与的财产价值在男方家庭财产中占比特别大,即使给付时没说是彩礼,法院也可能用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认定为彩礼,双方分手时判决适当返还。赠与房产的即使已完成过户,如果判定实际性质为彩礼,通常也会判决适当返还。
当然,在不了解本案其他案情的情况下,我不好说男方冤不冤。也不好判断在现在男方有没有上诉或申诉改判的机会,或者男方另行以返还彩礼为由起诉,有没有机会要回房产。
但有个道理恋爱中的人最好知道,恋爱中不涉及钱财的承诺大多没什么法律效力,但涉及财产要谨慎,尤其是大额财产的赠与和给付,到底是赠与还是借款,如果是赠与有没有条件,最好明确落实到纸面上。有些事不能随便做,做了可能就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本文作者:北京杨文战律师,第一届北京网络知名人士联谊会理事,微博十大影响力法律大V,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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