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我们一直通过协同联动机制关注着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落实情况,因为申请人的前夫曾威胁说,如果他们的孩子没有考入某重点中学,就要与申请人同归于尽。”天津市河西区妇联权益科负责人刘宏说。“这是我们院今年签发的第8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西法院)民四庭副庭长童文星对记者说,“近年来,我们院每年签署人身安全保护令20余份。”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创设的重要制度,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而作出的民事裁定。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明晰裁判规则,202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这一制度。通过近两年的司法实践可以看出,这一制度对减少家庭暴力行为,阻止家庭暴力“民转刑”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力地保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
降低“门槛”
增加六种家暴行为类型
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较大危害性、时间上的连续性和渐进性等特点。家庭暴力发生时,受害者往往因为“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束缚而忍气吞声,施暴者则变本加厉。常女士就是这样一位受害者,被刘某施暴的过程从婚内延续到离婚后。据常女士讲,自己和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就多次殴打她。因为孩子的关系,她觉得这是丢人的事,从不向外人诉说,也没有求助相关部门,与丈夫仅存的一点情分在一次次家暴中耗尽。为了摆脱家庭暴力,她选择了离婚。即使在办理离婚的过程中,刘某还多次殴打她。2021年,二人离婚。常女士以为终于可以远离暴力,没想到,离婚后,心态失衡的刘某仍不断打电话、发微信骚扰威胁她。同年11月,刘某获悉常女士住处,在酗酒后找上门来,与常女士吵闹并动手殴打常女士,致其头部破裂5.5厘米,还抢走她的手机以阻止其报警。一个月后,刘某又找到常女士工作处,并再次殴打她。一位好心的路人报警,并建议她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是常女士向河西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庭上,常女士提供了公安机关的受理回执、伤情照片、医疗病历等证明。法院认为,这些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常女士有遭受被申请人刘某暴力的现实危险。经审查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禁止刘某对常女士实施暴力行为;禁止刘某骚扰、跟踪、接触常女士及其相关近亲属。法院向当事人双方及女方所在地派出所送达了裁判文书。事后,法院对常女士进行回访时,常女士表示,人身安全保护令下发后,刘某再也没有找她打闹,没有与她发生过冲突。
对于非同居的恋爱关系、离异夫妻关系,2016年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确实没有将其纳入调整范围,申请主体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但2022年修订、2023年实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据此,离婚后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提醒的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规定》放宽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门槛、增加扩大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家暴的形式,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六种行为类型,并给予个案中法官认定家暴的裁量空间。证据不足是我国保护令签发率不高的最重要影响因素,当事人往往较难提供用以证明家暴的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规定》作出了相应探索,降低申请“门槛”。譬如,通过短信、网络平台发出文字、语音、视频等威胁性表述也属于法律禁止的侵害形式,有力地彰显了保护妇女权益的司法力量。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预防性保护,正在遭受暴力或面临暴力威胁都可以申请。
多令齐发
护卫老人和未成年人
遭受家暴的不仅是妇女,还有老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特别是未成年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往往无力反抗。多部门出台的《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对此给予了特别的关注,明确未成年人作为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未成年人子女作为证人提供证言的,可以不出庭作证。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方通常为成年人,未成年人申请的情况不多见,因为未成年人本身尚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要法定代理人。在一起家暴案件中,小明的父亲为儿子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被申请人就是儿子的母亲。小明在父母离异后与母亲储某共同生活。储某在工作或生活中稍有不顺,就把不满情绪发泄在小明身上,轻则臭骂,重则殴打,晾衣架都打断了几个。小明父亲得知情况后与储某通微信,储某却称:“打他误伤我自己,血管都爆了。”在小明的申请材料中,有天津某医院于近日出具的门诊病历报告:小明的脸、胳膊、脖子、后背、后腰、两条大腿、两条小腿上,到处是被牙咬过留下的创伤,有的已结痂,有的大片淤青,双侧臀部还红肿着,存在少量体液渗出。河西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小明有遭受被申请人储某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故小明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法院于今年4月30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储某殴打、威胁申请人小明。
虎毒不食子,能对亲生孩子下狠手的父母多是在教育理念或者心理上出现问题。为了让小明的生活环境更健康,法院在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之外,又为小明增加了一个保护砝码。6月12日,河西法院民四庭邀请区检察院、区妇联同志一道举办特殊“家长会”,向义务人储某送达家庭教育令。各单位结合相应职能,对储某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应和小明父亲就子女的教育方式展开积极沟通、求同存异,避免因为子女教育问题激化家庭矛盾、损害家庭和谐。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有的父母受传统教育陋习观念影响,认为“棍棒底下出孝子”,以殴打子女的方式进行惩戒。家庭不是法外之地,法院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家长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通过家庭教育令的方式引导家长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严格要求子女是必要的,但不能以损害子女健康的方式实施家庭教育。
近日,津南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未成年少女小蕊经常被母亲赵某辱骂、威胁。小蕊对法官说:“生气的时候妈妈会拽着我骂、打我,有时候掐我,有时候打我脸。”经社区调解,赵某曾承诺不再打骂孩子,但未能守信。法院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赵某对小蕊实施辱骂、殴打、威胁等家庭暴力行为外,还分别向赵某和武某(小蕊的父亲)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赵某在规定时间接受至少三次家庭教育指导。责令武某妥善处理家庭矛盾,积极负担家庭生活费用,努力为女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及和谐的家庭氛围,经常探望照顾,关注女儿身心成长。家庭教育指导令是一种司法决定书。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一条等规定,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予以训诫,并可以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据悉,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已依法对千余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或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生效后,我国全面开启“依法带娃”时代,家庭教育令和家庭教育指导令更是促进“甩手家长”担负起应有责任的重要手段之一。
据了解,2023年,天津三级法院依法对千余名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或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共发出家庭教育令、人身安全保护令153份。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已依法对千余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或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重在落实
需多部门配合做好落实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裁定文书,能否落实执行关系到其法律威慑力,是申请人最关心的问题。钱女士与闫某结婚后一直在外地居住生活。闫某暴躁易怒,动辄对钱女士家暴。为此,钱女士曾向当地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提交给当地法院的证据中,有钱女士在不同时期的伤情照片,伤口几乎遍及全身。去年,钱女士与闫某离婚,为躲避闫某骚扰,带孩子回天津居住。虽然多次更换居住地址,但闫某总能通过各种办法找到他们,还动辄在路上拦截钱女士,不让其正常出行,对孩子动手并用言语威胁恐吓。钱女士多次报警或拨打居委会电话,经民警、社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效果不理想。其间,钱女士曾向河西法院申请保护令,法院认定闫某存在家暴事实,且对钱女士及子女存在人身安全隐患,于是下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以约束闫某的行为。在保护令生效后,闫某仍对杨女士跟踪、威胁。钱女士无奈再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她在申请时说:“现在我们只想有个安全的环境,让孩子正常上学和生活,不再担惊受怕……”。今年5月7日,河西法院再次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对闫某给予训诫。法院、公安、妇联等多部门一直密切关注着这次保护令落实情况。据了解,在这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生效期间,钱女士和孩子的生活得以安宁。从对当事人回访情况看,人身安全保护令大多效果不错,起到了预防家暴发生或恶化的目的。但还有少部分被申请人置裁定于不顾继续施暴,譬如钱女士这个案例,需要包括法院、妇联、公安、民政等多部门配合,做好保护令落实工作。刘宏说,在反对家庭暴力、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中,各级妇联不可或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从立法推动到实施,都有妇联的工作。妇联不仅参与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家庭教育指导令的裁定过程,还对其落实情况跟踪、回访。与法院建立互通机制、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定期报告制度,通过居委会、网格员、楼栋长从正面、侧面了解申请人情况,有时需要与社区民警、综治办社区工作人员一起上门教育、告诫被申请人,还对遭受家暴的未成年人和施暴家长进行专业心理辅导。通过“站(妇女、儿童保护站)+所(派出所)+N(入户走访、心理健康等N项服务)”机制,及时判断存在的隐患,如果隐患严重的,还会及时向分局双保办转移线索,防止恶化。
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后,将会把裁定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当地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公安机关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应当协助执行。收到送达后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将在规定期限内,指派人员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进行谈话。如被申请人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仍然进行骚扰、跟踪、实施暴力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训诫、根据情况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链接一全国首例:违令人被判刑今年3月19日,因屡次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前妻大打出手并恐吓威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香洲区法院)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对被告人张某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据悉,这是全国首例因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判刑的案件。2015年1月,小丽和张某结婚,两人共同养育一女,小丽辞职在家,专心照顾家庭。婚姻期间双方时有争吵,张某偶有打骂。2019年4月,两人离婚后仍同居。小丽找了份工作,张某时常翻看小丽手机,拳脚相加更频繁,甚至追到单位打骂威胁。最终,小丽向香洲区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2023年10月13日,香洲区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令发出后,张某并未收敛。不出一个月,张某到小丽单位吵闹。为避免冲突,小丽乘坐同事的车离开,张某驾车追逐,逼停小丽后,用棒球棍殴打小丽和司机。公安机关果断对张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然而,张某前脚刚获得自由,后脚就又开始对小丽进行威胁,小丽再次向法院求助。2023年12月15日,香洲区法院对张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处罚,并以涉嫌犯罪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张某于2024年1月被逮捕。2024年3月19日,香洲区法院对张某当庭宣判,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
链接二怎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01什么机关受理?
申请人可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02由谁申请?
当事人本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根据当事人意愿代为申请。03准备什么材料??
(一)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家庭关系的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材料复印件)。
(三)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相关材料:
1.当事人的陈述;
2.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3.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4.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5.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6.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7.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8.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9.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10.伤情鉴定意见;
11.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来源:天津日报 | 转自:天津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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