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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29岁男子用弓箭射伤两人,弓箭到底该怎么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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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1日晚间,山东临沂郯城县李庄镇发生了一起弓箭伤人事件,引发广泛关注。据当地警方通报,男子毕某某(29岁,李庄镇人)因对隔壁修车铺安装的监控不满,手持弓箭对来修车的人员实施伤害行为。事件导致两人受伤,但无生命危险。接警后,郯城县公安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将嫌疑人毕某某控制抓获。

弓箭能随意拥有使用吗?目前法律法规对此有何规定?公安等部门对此如何管理?此案引发了众人对弓箭管理问题的重视和讨论。


网购平台上弓箭可轻松买到,目前法律对弓箭无强制规定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目前,非机械类弓箭器材属于体育用品,不属于公安机关的管理范畴,制造、销售、购买、持有、使用等环节不需要向公安机关办理手续。但机械类弓箭类器材,如弩(又称机械弩、弩机、十字弓)是一种具有较强杀伤力的器材,因其操作简单,非人力击发,磅数可做到很大,并可长时间处于待击发状态,属于国家严格管制的物品。


记者在网络购物平台搜索发现,各类弓箭有售,价格从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弓的性能很好,质量不错”“新手玩起来没问题”……不少买家发出评论,也有买家评论“玩的时候注意安全”。

据了解,根据《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弹簧刀(跳刀)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根据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规定,管制刀具的佩戴范围和生产、购销均有法定手续。《关于加强驽管理的通知》规定:各级公安机关要将弩纳入治安管理范围,加强管理。要掌握弩的生产、销售、进口情况和营业性弩射活动情况,监督制造、销售、进口、使用弩的企业和单位在生产、运输、保管、使用等环节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实行规范化管理,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严防弩丢失、被盗、被抢及发生安全事故事件。

非法携带弩,可处以行政拘留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弩既不是枪支,也不是管制刀具,但是杀伤力大、射程远、精度高,丝毫不亚于一些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目前关于对弓弩的管理,主要有两个规范性文件,即公安部和原国家工商管理局1999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以及公安部2010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弩治安管理的通知》。文件中都规定了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都要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2004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里面明确了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2010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弩治安管理的通知》里规定:对辖区内未经许可制造、销售、使用弩的单位,要一律依法予以取缔,彻底收缴非法制造、销售、持有的弩,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个人持有的弩,要一律依法予以收缴,涉嫌非法携带弩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非法运输、进口的弩,要一律予以收缴。非法持有弩,虽然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法,可能要被行政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弓箭应该怎么管?听业内人士说一说

弓箭从非机械的传统弓箭到现代复合弓、反曲弓等高科技产品,弓箭的种类和性能不断升级,但其基本原理和使用方式并未发生根本性变化。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体育文化的繁荣,弓箭运动逐渐成为一种时尚的休闲方式。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加入射箭俱乐部或参加射箭比赛,体验弓箭带来的乐趣和挑战,一些传统射箭文化也得到了传承和发展。不过,也有不法分子利用弓箭进行犯罪活动的情况,存在安全隐患。

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左迎春告诉现代快报记者,弓箭既具有文化传承和体育发展的积极作用,也存在非法使用的问题。就像普通刀具,一般人用于正常用途,但有的不法分子也可能把它作为作案工具。不能因为发生个别案例,就简单地将某种工具列为管制性物品。

警方相关人士表示,目前对于个人购买、持有弓箭,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但应用于合法用途。如果有人用于伤人、破坏公私财物,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弓箭伤人事件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了身体上和心理上的伤害,也破坏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对此,业内人士表示,应该通过加强管理和监管来规范弓箭的使用行为,而不是简单禁止。通过媒体、网络等多种渠道加强弓箭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可对弓箭进行细致分类,区分运动竞技、传统文化展示及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私人持有等用途,实施差异化管理。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顾元森

(网络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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