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蒋某与罗某系朋友关系。罗某于2016年4月向蒋某借款1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等。2021年5月,蒋某为罗某代为偿还中国邮政储银行的贷款本息20万元,罗某向蒋某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借到蒋某20万元,并约定还款期限、还款利率等内容。
2021年7月,罗某再次向蒋某借款17万元,除约定还款期限、还款利率等内容外,还约定2016年4月向罗某出借的10万元借款,因罗某转投别处至今未追回,该笔借款由罗某负责追回后偿还给蒋某。
2023年5月,罗某通过微信归还蒋某利息1万元后,剩余欠款未予归还。
蒋某多次催要未果,将罗某诉至法院,要求罗某归还其借款47万元及相应利息。
罗某辩称,对蒋某起诉要求中37万元无异议,但2021年7月双方约定2016年4月向罗某出借的10万元借款,由罗某负责追回后偿还给蒋某,现罗某尚未追回该笔借款,因此该笔借款的还款条件尚未成就,该项请求应当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灌阳法院判决:罗某归还蒋某借款本金47万元及相应利息。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罗某以该笔借款尚未追回,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不予偿还借款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具体理由如下: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还款是必然发生的事实,约定的还款期限也应当是确定的。罗某转投到别处的款项能否追回,与其申请救济的手段、方式及他人的偿还能力有较大关系,即便通过法律途径以法律文书的形式确定了权利并申请强制执行,但能否从他人处追回的期限仍处于不确定状态。
对于罗某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因此蒋某诉请罗某归还借款10万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灌阳法院
图文:秦一萍
审核:邓元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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