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王某因办卡用卡问题与某健身会馆产生纠纷,于是将该健身会馆诉至法院,要求退钱。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这起案件。
据介绍,某健身会馆是江苏省全民健身体育消费券定点场馆。王某在该健身会馆办理了健身卡和不记名洗澡卡。后来,王某根据该健身会馆的宣传在网上抢到了全民健身体育消费券,并兑换为该健身会馆的洗澡卡。
王某的会员卡到期后,该健身会馆表示,因其年龄已超过50岁,不适合在该健身会馆健身,故不再为其提供健身和洗澡服务。
此时,王某发现,通过全民健身体育消费券兑换的不记名洗澡卡尚有余额1600元未使用,遂与该健身会馆协商这1600元余额退款事宜。该健身会馆以王某涉嫌套取全民健身体育消费券资金为由拒绝退还,王某于是将该健身会馆诉至法院,要求退还余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全民健身体育消费券核销后,已经转换为现金价值,该健身会馆实际上已经获得了该笔收益,且在网上抢消费券也需要付出精力等代价,消费券金额属于王某的劳动所得。
该健身会馆在核销全民健身体育消费券后拒不提供健身和洗澡服务,属于恶意违反服务合同约定,应当赔偿因此给王某造成的损失。
全民健身体育消费券发行的初衷在于促进全民健身运动,提高国民身体素质,50岁以上的公民也享有在健身会馆健身的权利,健身会馆作为全民健身体育消费券的定点使用场所,不应当拒绝为50岁以上的公民提供健身服务。
王某在该健身会馆拒不为其提供服务的情况下,要求健身会馆退还余额,属无奈之举,并非恶意套现,故该健身会馆应当退还王某卡内余额。
法官说法
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时,使用的优惠券、福利券、积分等实际上构成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一部分对价。
在发生解除合同的情形时,应当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或公平原则退还优惠券、福利券、积分等。在无法退还时,商家构成违约的,应当向消费者支付相应对价或赔偿损失。
来源:淮海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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